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8-0054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 赵鹏跃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年11月24日 | |
吕政办发〔2008〕12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市单位:
2007年,吕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吕政办[2007]229号)。一年来,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消防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发现解决了大批火灾隐患,为构建平安吕梁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随着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察。
(二)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四)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五)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发改委、经委、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局、交通局、建设局、文化局、民政局、煤炭局、林业局、民宗局、商务局、人防办、体育局、文物旅游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广电局、中小企业局、吕梁日报社、供销社、房产局、电力部门、物资产业管理中心、通信部门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消防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或全市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或措施。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并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各有关单位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共同职责
1、根据《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意见》的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要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
(二)分类职责
监察局
1、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
2、依照法律追究失职责任。
公安部门
1、执行《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执行《消防法》第四、十四、二十四、二十五条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及时调查火灾事故。
发改委
执行《消防法》、《城镇规划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的规定,做好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经委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六条规定,负责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财政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条和《意见》第十条规定,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基本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合同制消防队经费的保障。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教育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三、十四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三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过程,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得办理教育许可证。举办大型活动前,必须报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劳动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条及《意见》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培训内容;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
交通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十七、三十三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认定和运输公司、客运车站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同参与灭火救援和演练。
建设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十、十四、二十一条和《意见》第十五条规定:(1)建设部门对未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建筑工程不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总体验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对本系统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督促整改;对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事先通知消防部门。(2)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抓好消防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尤其对防火间距等涉及消防安全整体布局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3)城管部门要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
卫生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三十三条和《意见》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灾害事故的医疗救助,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医疗场所不得办理许可证。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工商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六条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直管单位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文物旅游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八条和《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对于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应设立专职消防队。
加强对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安监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抓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及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监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一、十九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建筑材料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防火性能的检测;加大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
广电局、日报社
执行《消防法》第二、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宣传消防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章行为予以曝光。
房产局
执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民政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以及下属企业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商务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单位不得办理许可证。
人防办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下属单位和管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体育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详细的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组织开展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他体育健身场所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县级以上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农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供销社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监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工作。
电力部门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三十三条的规定,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民宗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加强寺观教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寺观教堂不得办理许可证。
煤炭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对于煤矿地面以上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林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化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对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演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印刷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未经公安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发放许可证。
中小企业管理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市物资公司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加强物资储备仓库以及民爆物品的监管,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通信部门(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
执行《消防法》第二、二十一条规定,负责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在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五、吕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为保障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协助联席会议成员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联络员组成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本单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联席会议。
(二)联络员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履行以下工作任务:
1、列席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2、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根据需要催办和协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包括联席会议文件签收、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等;
3、根据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4、拟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5、检查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7、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工作要求
1、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已确定的人员,非因岗位调整等必要情形不得随意更换;
2、联络员应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和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的指示,按时完成好交办的工作任务;
3、联络员每月应定时收集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联席会成员报告;
4、联络员每季度末前书面向市消防联席会议汇报本系统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5、负责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6、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召集,通报各单位、各系统近期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讨论联席会议议题。
附:吕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吕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成锡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闫玉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任一雄 市公安局副局长
唐国忠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李俊德 市发改委副主任
温明理 市经委纪检组长
吕喜明 市农业局副局长
康二平 市教育督导室主任、教育局副局长
李栋毅 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魏和宁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游福海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秦保平 市劳动局副局长
薛春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香贵 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杨志明 市文化局副局长
张学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建明 市文物旅游局副局长
王四赖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振武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泉平 市质监局副局长
刘廉荣 市林业局副局长
温才柱 市煤炭局副局长
杜锋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郭 强 市民宗局副局长
郝忠亮 市人防办副主任
郝三平 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副局长
李兆基 市体育局副局长
张爱华 市广电局副局长
刘 鹏 吕梁日报社副总编
王玉平 市供销社副主任
李 健 市房产局副局长
韩育林 市物资产业管理中心副主任
宋德隆 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高德立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总工程师
刘志成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吕梁分公司总经理
王浩生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海斌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副总经理
连广军 中国电信集团吕梁分公司总经理
刘守乐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