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9-0060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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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转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4月10日

吕政办发〔2009〕1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9〕2号)精神,市煤炭局、吕梁煤监分局、市国土局组织编制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9〕2号)精神,根据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制订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建设和违法违规生产的,坚决取缔;按照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对列入关闭的煤矿要继续加大关闭和监管力度,对证照手续不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坚决打击非法建设和违规违法生产行为,彻底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矿用机电设备;提高煤矿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     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  

(一)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煤矿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领导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县(市、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   

长:   市煤炭局局长

         闫鸠渊吕梁煤监分局局长

           何玉田市国土局局长   

员: 刘忠祥市煤炭局副局长

              温才柱市煤炭局副局长

              白兔林市煤炭局副局长

              李茂林市煤炭局副局长

              根回吕梁煤监分局副局长

              王毓文吕梁煤监分局副局长

             靳贵明市国土局总工程师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安监科、吕梁煤监分局监察室、市国土局执法监察科。在市领导组领导下,负责全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情况、整治进度的跟踪检查;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王旗功市煤炭局安监科科长

                  张峰俊吕梁煤监分局监察室科长

                  骆福田市国土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员:市煤炭局、吕梁煤监分局、市国土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三)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  

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市煤炭局、吕梁煤监分局、市国土局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市区部分工作人员,组成督查工作组,对全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     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检查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市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对煤矿企业涉及越层越界、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资源枯竭关闭矿井内容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专项检查。 

(一)对煤矿企业检查内容

1、关闭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  

(1)对按照晋政办发〔2008〕60号文件列入关闭名单且已实施关闭的75个煤矿,检查是否按“六条标准”关闭彻底,并认真填写《关闭名单的煤矿关闭情况表》(附表1) 

(2)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执行关闭的27个煤矿,检查是否按要求停产,是否采取了查封井口、查封火工品、清退人员、收缴各种有效证件,是否派专人24小时盯守,并认真填写《关闭煤矿停产监控情况表》(附表2)。

(3)对于停产整顿煤矿,要按《停产整顿煤矿检查表》(附表3)检查其是否真正停产,是否制订了停产整顿实施方案,查出的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2、合法生产矿井与基建矿井(含地方骨干矿)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煤矿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字〔2008〕215号)的情况;推行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分类监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经过核准,安全设施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情况;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全员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达到“四个100%”情况等。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按规定关闭情况;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并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机械化升级改造、调整系统、延深煤层、新开井筒的矿井基建审批手续齐全情况;施工队伍资质证件齐全有效情况以及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5)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要求,坚决杜绝假通风设施、假密闭,假工作面情况;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消灭无风、微风作业现象;严格执行井下测风、瓦斯检查制定;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情况;高瓦斯矿井及高管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达到抽放效果,保证抽、采。掘平衡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情况。

(6)“三大系统”运行情况。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省级改造、联网运行情况。

(7)防治水管理情况。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制度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8)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9)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等情况。

(10)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11)机电运输管理情况。井上下双回路供电情况;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设备的淘汰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禁止三轮车运输情况;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2)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认真贯彻晋政办发〔2008〕4号文件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火共品管理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325号)的落实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3)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矿井采掘正常接替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情况,严禁以掘代采情况等。

(14)防止“三超”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规定情况等情况。

(15)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雨季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矸石山自燃或崩塌灾害的防治情况。

(16)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7)国务院安委办、省、市政府督查组在百日安全督查期间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县市区政府及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本行政区煤矿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煤矿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煤矿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充实了乡镇煤管站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     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各类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煤矿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煤矿(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列入关闭名单并确定关闭的煤矿,要彻底实施关闭。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煤矿,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煤矿的名单在本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且确定关闭但未关闭的煤矿按照“六条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分类整治  

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接受省级督查组的检查。各县市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市级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级检查工作组在全面听取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煤矿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确定关闭的煤矿,市级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确定关闭的煤矿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执行关闭的,市级检查组将全部检查,查看是否采取了查封井口、查封火工品、清退人员、收缴各种有效证件,是否派专人24小时盯守的措施;对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非煤矿山,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煤矿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整顿的煤矿名单,市级检查组要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因存在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有关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并由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后恢复生产,经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对虽已取得部分证照,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名单,市级检查组要对每个煤矿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建设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检查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对于虽然证照齐全有效,但在检查中发现其有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列入停产整顿或关闭名单。   市级检查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煤矿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由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及各煤矿要成立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召开专门会议,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  

(二)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4个月)  

所有煤矿都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规定,认真自查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煤矿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三)第三阶段:实施整治阶段(5个月)  

市、县检查组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汇总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再进行“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及非法煤矿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情况等。市、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及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一线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制订严密的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在检查工作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煤矿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各县市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8221727电子邮箱:LZL8249006@163.com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煤矿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煤矿摊派。在煤矿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及时掌握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县市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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