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9-0060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转发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9年04月10日 | |
吕政办发〔2009〕13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6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9]2号)精神,市公安局编制了《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九年三月二日
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民用爆炸物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存在的漏洞,消除重大隐患,筑起安全防范屏障,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涉爆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特制订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严打、严管与严防相结合,深入检查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的漏洞,重点整顿一些地方爆炸物品管理不严、非法制贩严重等问题,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打击有力、收缴彻底、防控落实、管理到位、机制健全的工作目标,促进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各行业和各领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王武道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田乃平 市政法委副县级调研员
王香柱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阴大瑞 离石区副区长
邓步源 汾阳市副市长
邵富贵 孝义市副市长
朱德明 文水县副县长
李忠毅 交城县副县长
郭建峰 石楼县副县长
李 军 交口县副县长
李双会 柳林县常务副县长
刘俊禄 中阳县常务副县长
刘月顺 方山县副县长
高成保 临县县长助理
贺 毅 兴县副县长
程 堂 岚县副县长
成 员:李力丁 市公安局民爆支队支队长
王中娥 市公安局民爆支队政委
杨忠宁 离石区公安局局长
马锋瑄 汾阳市公安局局长
张 弘 孝义市公安局局长
李彦东 文水县公安局局长
韩振民 交城县公安局局长
李 宾 石楼县公安局局长
李达润 交口县公安局局长
贺云荣 柳林县公安局局长
杨交平 中阳县公安局局长
徐 强 方山县公安局局长
杨晋斌 临县公安局局长
田春廷 兴县公安局局长
贾芝升 岚县公安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民爆支队,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爆物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督办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李力丁 市公安局民爆支队支队长
成 员:杨保国 离石区公安局副局长
任杰辉 汾阳市公安局副局长
霍明川 孝义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峰 文水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东明 交城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连双 石楼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俊川 交口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跃进 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新平 中阳县公安局副局长
任兔平 方山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海斌 临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玉明 兴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旺元 岚县公安局副局长
根据工作需要,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在有关县(市、区)公安局抽调人员,充实到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办公室协助工作。同时由市公安局、各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随时对各县(市、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要做到全面覆盖全市涉爆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化工、道路交通等涉爆单位及其容易引发涉爆事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根据职责分工,市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或领域的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煤矿井下储存、使用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市煤炭局、煤监分局负责牵头组织。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交警队、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涉爆单位营业执照的核查专项整治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其它有关证照核查专项整治由相关审发部门对应负责牵头组织。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和民爆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流向的安全检查及依法打击非法活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
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吸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合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本行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协调。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煤炭、交通、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要求,相互配合,全力做好相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四、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一)对民爆物品整治的内容
1、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精心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私藏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并主动检举揭发。要在广大城乡和所有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广泛张贴宣传资料,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2、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所有涉爆单位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对重点地区的路面设卡检查,杜绝非法爆炸物品流入、流出。对检查中发现属于关闭矿的民爆物品专用库房尚未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件;要通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事故、案件、事件的发生。
3、开展收缴工作。对涉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全部收缴。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对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对关闭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涉爆重点地区逐村逐矿逐个进行拉网式收缴,对重点人员要逐人见面,加强监控。要对非法制贩民爆物品现象严重的地区开展综合治理,根除顽疾。对清查中发现有涉爆非法违法行为人员,建立涉爆重点人员档案,列入监管对象。
4、开展破案打击工作。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和爆炸事故,要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从重查处。对近年来尚未侦破的重大涉爆案件,要逐一梳理,落实破案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尽快侦破。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线索,要认真组织查证,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对所有涉爆案件,都要彻底追缴和查清涉案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彻底端掉非法制贩窝点。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辖区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对所有涉爆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涉爆企业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涉爆企业都列入了停供限供名单,并采取了停产限产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涉爆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
2、是否在涉爆企业中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涉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涉爆安全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涉爆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3、是否建立和落实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等各项制度。
4、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山西省纪检委、山西省综治委《关于违反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等长效管理文件。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此次民爆物品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涉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整改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
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涉爆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涉爆企业、非法矿点和涉爆重点地区的居民院落、闲置厂房、出租房等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涉爆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涉爆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爆企业,要列入正常涉爆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与各市组成的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将各县(市、区)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和省、市、县三级检查组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妇联网等新闻媒体上每天进行公布,同时区别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涉爆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涉爆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己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涉爆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涉爆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涉爆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涉爆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涉爆企业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精心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私藏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并主动检举揭发。要在广大城乡和所有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广泛张贴宣传资料,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二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所有涉爆单位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对重点地区的路面设卡检查,杜绝非法爆炸物品流入、流出。对检查中发现属于关闭矿的民爆物品专用库房尚未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件;要通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事故、案件、事件的发生。三要开展收缴工作。对涉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全部收缴。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对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对关闭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涉爆重点地区逐村逐矿逐个进行拉网式收缴,对重点人员要逐人见面,加强监控。要对非法制贩民爆物品现象严重的地区开展综合治理,根除顽疾。对清查中发现有涉爆非法违法行为人员,建立涉爆重点人员档案,列入监管对象。四要开展破案打击工作。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和爆炸事故,要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从重查处。对近年来尚未侦破的重大涉爆案件,要逐一梳理,落实破案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尽快侦破。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线索,要认真组织查证,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对所有涉爆案件,都要彻底追缴和查清涉案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彻底端掉非法制贩窝点。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3月2日—3月15)
各市、县要成立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月16日—5月31日)
所有涉爆企业都要对照《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涉爆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涉爆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31日)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省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交叉检查期间,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组,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与省市的总体部署同步进行,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要有忧患意识,不能麻痹大意,充分认识认识安全发展的重要性,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安全任务的艰巨性和安全管理工作、安全责任的特殊性,增强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要细化责任分解,县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省、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各涉爆从业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街道、乡镇(村)和部门、单位、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根据《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和省、市有关领导在全省民爆物品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整治内容、整治方式、整治重点、工作要求,制订严密的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特别是要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级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入,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涉爆企业摊派,检查中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民爆物品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县(市、区)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涉爆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等现象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讲清政策,晓以利害,把工作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形成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强大声势。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从而使我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对于群众举报案件,经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限期办案,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急事急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当地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奖励基金,市级政府每年储备100万元的奖励基金,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储备20万元的奖励基金,对举报人和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要舍得花钱,舍得重奖,进行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
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358—8310110 8310170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齐,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民爆品专项整治检查组的领导,及时掌握检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检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务于每月底的30日前,将本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0日内,检查组和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按照要求上报每个阶段和全年总结。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