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9-00617 主题分类: 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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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4月10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全市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加强全市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现代化管理体制的形成,便于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和安全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吕发〔2006〕12号)等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制定吕梁市煤矿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煤矿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发展这一主题,推进制度创新,实行职业准入,加大煤矿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力度,不断提升煤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二、组织机构成立隶属于市煤炭工业局管理的“市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煤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机构规格、编制、职责、职数等按程序报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煤炭工业局成立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全面负责辖区煤矿企业高管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高管人员的范围  

煤矿企业高管人员包括煤矿企业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统称五长)以及通风区(队长)。 

 四、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煤矿高管人员范围、资格、标准的制定。  

2、负责煤矿高管人员的招聘和资格审查。  

3、负责全市煤矿高管人员情况调查和培训计划的制定。 

4、负责煤矿高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等级评定。  

5、负责全市煤矿高管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和日常的管理和考核。 

6、负责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工作流程的制定。  

7、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的制定。  

8、负责全市煤矿高管人员的档案管理。 

 五、工作程序及要求  

1、高管人员的招聘   

为了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职业

准入门槛,制定招聘标准,严格申报条件,严把准入审核关。  (1)对现有煤矿使用高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评定,不合格的逐步清退。  

(2)根据煤矿对高管人员的需求,按增加20%储备量公开向社会招聘,满足煤矿企业的需要。 

 2、上岗培训  

(1)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培训中心(机构)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培训;  

(2)按“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统一考试(电脑考试); 

 (3)由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对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能力考评,确定等级。  

3、双向选择  

应聘人员经考试考评合格后,由管理中心招集煤矿企业和应聘合格人员见面,进行双向选择。 

 4、办理手续 

 应聘合格人员和煤矿企业签定意向后,由管理中心给其办理合同签订、劳动备案、保险等手续(外来人员还需办理暂住证)。  

5、监督管理  

(1)由管理中心确定不同等级煤矿高管人员低薪标准,以保护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2)应聘合格人员同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向管理中心缴纳不低于其底薪5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煤矿高级管理人员在与企业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接受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3)管理中心对煤矿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日常监管和年度综合考评。对能够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和行业规定,实现企业标准升级规化,全年无事故的给予同等数额抵押金的奖励(奖金来源为企业上缴风险抵押金),成绩突出的给予升级,否则扣除个人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4)在合同期间,矿企不得无故解聘所聘煤矿高管人员。煤矿高管人员也不得无故不履行合同,特殊情况必须经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仲裁。煤矿企业不得私自聘用煤矿高管人员,否则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附件:1、煤矿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标准

2、煤矿高级管理人员等级标准

3、煤矿高级管理人员底薪标准

4、煤矿高级管理人员等级管理办法

附件1:煤矿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标准

 1、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有效证件); 

 2、矿长聘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年以上,从事过矿长职务或担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副职2年以上(有效证明);  

3、安全生产相关副职聘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从事过本岗位职务或担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队、科(室)正职2年以上(有效证明); 

 4、符合以上条件考试合格60分以上(不包括60分);综合知识能力考评70分以上(含70分); 

 5、身体健康无不适合煤矿行业的疾病。

附件2:煤矿高级管理人员等级标准

  A级标准:  

1、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应聘岗位3年以上(含3年)或中专学历任职3年以上,遵纪守法,在任职期间所在矿被评为A级标准矿井; 

 2、培训考试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  

3、综合知识能力考评90分以上(含90分); 

 4、任职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无3人以上(含3人)安全责任事故。  

B级标准:  

1、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从事应聘岗位2年以上(含2年);  

2、培训考试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3、综合知识能力考评80分以上(含80分); 

4、任职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无3人以上(含3人)安全责任事故。  

C级标准:  

1、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第二学历达中专以上,从事应聘岗位3年以上,遵纪守法,在任职期间所在矿被评为B级以上标准矿井; 

2、培训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3、综合知识能力考评70分以上(含70分); 

 4、在应聘本岗位前无因本人直接原因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附件3:煤矿高级管理人员底薪标准

  

A级:矿长:50万元/年,副职40万元/年;  

B级:矿长:40万元/年,副职30万元/年;

C级:矿长:30万元/年,副职20万元/年;附件4:

煤矿高级管理人员等级管理办法

新应聘的人员,资格审查考核合格后通过综合考评进行等级评定,并发给等级证书;  

在岗煤矿高级管理人员结合当年工作情况一年综合等级评定一次,并发给等级证书;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级处理,并扣除其部分押金:  

1、发生3人以下(不包括3人)安全事故的,扣除100%;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未遂事故的,扣除50%;  

3、未完成矿井升级指标计划的,扣除30%; 

 4、考试综合考评达不到等级标准的。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取消任职资格,并扣除全部押金;  

1、发生3人(包括3人)责任事故的;  

2、拒不执行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指令的; 

 3、被群众举报经核实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未遂事故的。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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