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9-0065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09〕93号 | 发布日期: | 2009年09月16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并趋于良好的态势,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从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加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力度,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入,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并实现同比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总体平稳并进一步趋于好转。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机制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年内,各县(市、区)政府要力争完成并积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出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有效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力量,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公安交警、建设、交通、安监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地开展的“平安创建”活动之中,紧紧围绕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不断修改完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和奖励机制,树立创建活动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年内,力争全市7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市、区)”。
(三)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大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步行、自行车交通出行环境,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的组织管理,为行人、自行车创造安全的交通出行环境。要加强市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规范停车秩序,强化停车管理,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乡镇领导和村委会干部、农村交通安全专(兼)职协管人员、义务和志愿人员的作用,积极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年内,各县(市、区)要普遍建立农村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制度,并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财政投入,制定和实施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五)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市场。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和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提高农村客运班线的通达率,加快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年内,全市要力争推出1至2个解决农民出行安全问题较好的示范县(市、区),确保农村地区客运车辆通达率明显提高。
(六)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按照隐患严重程度,提请政府分级督办治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事故多发路段以及道路施工路段增加警力投入,加强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及时清理违规设置的不合理限速标志等安全行车隐患;交通部门要结合“公路安保工程”的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将“公路安保工程”继续向农村公路延伸,努力提高公路安全技术水平。同时,督促指导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年内,力争市政府督办治理的道路安全隐患全部排除,每个县(市、区)建成1至2条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示范路段。
(七)加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交通部门要对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开展检查考核。要积极树立一批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同时,要通报、限期整改一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交通运输企业,隐患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的管理,定期向交通部门通报营运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及时督促交通运输企业通知有关驾驶人限期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八)排查治理客运班线交通安全隐患。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对客运班线设置和沿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治理。年内,要全面完成客运班线设置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研究提出客运班线调整和隐患治理方案。要进一步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对于行驶里程超过4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要在沿途至少设置2处以上的中途休息站点,强制长途驾驶人休息;对夜间运行的长途客运班线,要严格落实更换驾驶人并强制驾驶人落地休息的措施;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规定要求。
(九)加强对重点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年内,要在大型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上推行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并强化动态安全监管。
(十)严格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突出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和法治意识、紧急情况下操作技能的考核,严格机动车登记审核,严禁机动车“带病”上路行驶。交通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特别是严格对营运驾驶人资格的培训及考核。要加强与军队、武警部队的协作,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健全军车交通违法抄告信息反馈机制。农机部门要加强拖拉机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严把拖拉机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关,严厉查处超标准办理拖拉机牌证的违法行为。年内,力争因机动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驾龄在3年以下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同比明显下降。
(十一)严格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完善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制度,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和市场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十二)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针对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及时调整勤务,实施重点防控,提高勤务效能。要会同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拖拉机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机动车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年内,全市因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力争同比下降10%。
(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完善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道、省道等交通主干线交通顺畅。交通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加强气象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道路应急维护和抢修的装备、物资保障,提高公路抢通保通能力。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互通、现场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和处理能力。年内,力争不发生国道、省道等交通运输主干线阻断或者长时间堵塞问题。
(十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继续深入推进和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宣传、司法、教育、公安交警、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制定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年内,要创建一批“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示范单位”,建设推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突出客运企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加强交通安全提示,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舆论环境。
(十五)加强政策法规指导。公安交警、交通、经委、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调研,认真梳理当前道路设计与建设技术规范、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及时为上级部门修订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探索建立和推广跨行业的道路建设交通安全评价制度、规范道路安全验收程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条件水平提供意见和建议。
(十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认真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做好整体谋划,并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有关要求,协助政府将本年度内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特别是生产经营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运输企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做好监督落实工作。监察、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安监部门要将重特大事故责任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