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9-00682 主题分类: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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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128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07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

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

为加快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水污染防治有关规划和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按期完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6号)和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市主要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界水质考核断面,在省考核出市界水质断面的基础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下游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考核项目:“十一五”期间考核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

考核指标:待省考核指标值确定后,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

主要河流地表水考核断面:

县(市、区)

河流

断面

岚县

岚河

出境

曲立

文水

文峪河

出境

冀村

汾阳

文峪河

出境

司马

孝义

文峪河

出境

南姚

方山

北川河

出境

大武

离石

东川河

出境

马茂庄

中阳

南川河

出境

交口

柳林

三川河

出境

薛村

二、考核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考核断面水质组织每月监测,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实施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制订。

三、对水质断面不达标的县(市、区)扣缴生态补偿金

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考核断面的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没有超过考核标准,不扣缴生态补偿金;超过考核标准5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15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5mg/L以上10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6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10mg/L以上,按照(监测值/考核值×12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所有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按月累计扣缴。

当考核断面所在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考核标准,按照下列公式对考核断面实际监测浓度进行折算,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考核。

C折算——考核断面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折算浓度

C实测——考核断面实际监测浓度

Ci入境——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实际监测浓度

Ci入境标——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目标浓度(按照出境考核断面目标计算)

Qi入境——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的实测流量

Q实测——考核断面的实测流量

考核断面断流时,本月不计考核;考核断面具备监测条件而未能监测时,本月按照该断面上次实际监测数据计算考核。

四、对水质断面改善的县(市、区)增加生态补偿奖励

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除上缴省扣缴部分外,剩余用于奖励跨界断面水质明显改善、实现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对所有考核断面按月累计奖励。奖励额度根据水质改善情况,每个断面100—300万元。

(一)在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的情况下,所考核出境断面的水质与考核目标相比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时,奖励100万元。

(二)在河流入境水质超标的情况下,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较入境水质改善,实现水质考核目标的,奖励200万元;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的,奖励300万元。

具体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扣缴生态补偿金总额,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奖励和结余部分全部用于跨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补助,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上年已实现水质目标的城市,不列入奖励范围。但水质较上年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的,给予奖励。

五、生态补偿金的扣缴程序

市保局负责核定各断面每月水质和扣缴补偿金数额或奖励资金数额,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督促有关县(市、区)上解上月应该上缴的生态补偿金,仍不上解的,由市财政下月统一扣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出界断面水质。对未完成水质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在扣缴生态补偿金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负责人实施考核。

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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