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9-0068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09〕136号 | 发布日期: | 2009年12月08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单位: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确定的重要制度。进一步规范这项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范围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须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1、行政处罚决定:
①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②责令停产停业;
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较大数额铽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④劳动教养和处1 0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期限
(一)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日起1 5日内,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除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执行。
(四)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作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机关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市政府备案;
(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市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根据上述(二)、(三)、(四)项之规定备案。
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方式和材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备工作。
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行为的报备工作。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
2、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表;
4、经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行政执法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机关的名称、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名称、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和责任;
2、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材料;
3、委托执法提请申请表。
五、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登记及审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登记及审查工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不当或违法的,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有关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撤销。
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向报送备案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通知书》,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应派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
属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法律程序作出,并按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备案。
六、做好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备案工作能按时按要求开展,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备案审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依法处理好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收到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就备案机关提出的问题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经催告仍不改正的;
2、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备案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并通报备案工作情况,备案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中。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