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0-0056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0〕7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3月02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
为优化吕梁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宜居品味,全面推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着力构建生态新吕梁,按照市委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综合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个发展”,积极推进“三三战略”,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整治系统工程,以完成“十一五”环保规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蓝天碧水工程建设任务为目标,以治理城市悬浮颗粒物为主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成投运、工业企业环保设施保运行提效率三项工作为重点,着力抓好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流域水环境治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五件大事,努力实现环境监管水平和环境质量的“双提升。”
二、重点区域
1、县(市、区)城区及城乡结合部
2、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
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沿线
4、主要河流河道及沿岸
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十一五”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指标。
(二)全面完成蓝天碧水工程建设和市“十一五”环保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重点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水土流失治理率等指标任务。
(三)空气质量稳步提升。吕梁市区二级以上天数继续保持全省前列,综合污染指数同比递减,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余12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提升。
(四)纳入考核的县(市、区)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标准。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
(五)重点区域内主要工业污染源水、气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率达100%。
四、重点任务
(一)启动环境污染巡查整治行动,确保工业污染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1、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保经济指标增长”与“保环保设施运行”放在同等位置,同时研究、同步实施,促使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全市辖区内各重点工业企业要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始终做到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运行同步,当环保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并立即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同时要组织快速抢修或更换损坏设备,严禁以任何理由超标排放。
3、完善重点行业排污企业的档案管理。辖区内所有焦化、水泥(包括粉磨站)、钢铁、火电、煤化工、煤炭开采等重点行业要全部实行“一企一档”。档案内容包括:环评批复、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记录、在线安装及比对数据、监督性监测结果及日常监管记录等情况。由县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4、加强市、县两级环保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环保部门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配齐配足环保执法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县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察巡查制度,责任到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每2天巡查一次;市环保局每半年全面核查一次。在监察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环保设施擅自停运,超标排放或偷排等现象,一律依法给予重处。
5、加快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在确保己安装的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基础上,2010年,全市再新安装32套废气、16套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和7套视频监控设备,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系统的作用(企业可以共享在线监测数据)。
6、提升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水平。钢铁行业烧结机要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焦化行业要做到焦炉煤气全部脱硫和综合利用,焦化酚氰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水泥行业电除尘全部改为袋式除尘,提升粉尘污染治理效果;煤炭行业结合煤炭资源整合,抓好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推广煤矸石井下填充,矿井废水全部处理回用。
7、积极推动减排项目的环保验收。列入2010年减排项目的企业,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建成投运;县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完成减排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或减排工程验收,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
(二)启动工业污染源水、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行动,全面推进重点工业污染源环保规范化建设。
1、按照“设置合理、分离到位、立标清晰、档案齐全”的原则,由市环保局负责出台水、气排污口整治技术规范,县级环保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按标准组织实施。
2、按照市环保局下发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全市185户涉水、涉气重点企业(企业名单见附表1),须在3月底前编制完成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7月底完成整治工作,并通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组织的验收。
3、对于不按标准规范整治或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重处,直至关停。
(三)启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查行动,强力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政发〔2009〕35号)要求,各县(市)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包括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在内的专项规划,积极争取投资,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确保“十一五”COD 减排任务的全面完成。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中阳县、柳林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吕梁市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孝义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汾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要确保在2010年5月底前建成投运;方山县、临县、交口县、兴县、石楼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
2、加大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在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的同时,要同步完成污水收集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建设工程,所有建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水量要达到应接纳量的60%以上;全年出水水质稳定达设计标准,达标率100%。
3、保障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水平。所有建成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中控系统,安装进出口水量、水质监测计量设备和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实时监控进出水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相关参数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并能随机查阅运行指标数据和趋势曲线。
4、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145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
5、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未建成投运城市生活垃圾场的县(市),要积极争取、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好城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管,确保2010年底前按照省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四)启动城乡重点部位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与城市悬浮颗粒物整治行动,强势推动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
1、加快城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城市烟尘控制工作,制定并落实烟尘控制规划,加快集中供热步伐。吕梁市区建成区要在2009年集中供热642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将纳入规划而尚未接入大暖的27个单位的127万平方米全部实施集中供热,并最大限度地扩展城中村集中供暖面积。离石区政府要在2010年9月底前,建立并落实市区燃煤管理办法,禁止市区使用原煤及煤泥,全力推广电、煤气、液化气、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市区范围内所有营业性炉灶禁止燃用原煤,一律使用清洁能源;要引导、支持、督促建成投运供应市区城中村居民的洁净型煤厂,完成对市区城中村居民炉灶的强制改造,出台并落实居民用洁净型煤销售补偿制度,全面推开城中村居民使用型煤;积极引导城边村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在1-2个城边村推行“一村一炉”的供暖模式。其余县(市)要根据《吕梁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吕政办发〔2007〕35号),参照吕梁市区的做法,结合本县(市)城区实际,制定方案,强化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2、加大对城市周边点源污染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工业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监管,对重点工业污染源要限时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市环保局自动监控平台联网。县级环保部门要采取“一企一人一策”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达标排放。
3、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严格落实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晋环发〔2006〕309号)和《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吕政办发〔2007〕34号)精神,吕梁市爱卫会作为全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综合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并落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方案,对城边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和建筑垃圾采取户存、村收、乡运、县处置的运行管理模式,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4、努力提高空气自净能力。吕梁市区在继续推进“三山”绿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城市景观水域,扩大绿化面积,增加周边山地的固沙固土能力,并对市区泥沙淤积的边山边沟进行综合治理。其余县(市)城区也要加大水土流失治理、植树造林与城市绿化力度,重点加强对县城周围10公里范围内秸杆焚烧的管理。
5、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的通告》(吕政告〔2009〕7号)和《吕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吕环发〔2009〕86号)精神,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治理工作,提高机动车排气达标标识贴牌率。
(五)启动重点流域巡查整治行动,切实改善辖区内水环境质量。
1、实施主要河流河道及沿岸环境集中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保证本辖区河流水质达标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监督、落实河流河道整治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10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内及河岸两侧500米范围内倾倒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彻底清理,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向河道倾倒废物和排放废水行为的监管,加大河岸两侧植树和植被恢复的力度,有效改善地表水水质,及早实现水环境功能要求。(各县(市、区)主要河流清理整治河段见附表2)。
2、加强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措施、巩固成果,全面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3、实施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128号)精神,对重点河流开展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工作,严格落实奖惩措施,逐步在全市所有河流出界断面开始推行。
(六) 启动主要交通干线环境建设整治行动,全面改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与县连接段公路及两侧环境。
1、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大对损坏路面的修复力度,推进道路两侧绿化带建设进程,减少公路扬尘和机动车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县级环保部门要采取“一企一人一策”的监管办法,市环保局要加大督查频次,重点企业要强制实行在线、视频、人员三合一监控,对偷排、超排的企业要重拳出击、严处重罚。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与乡、村实行三级联动,彻底清理国道、省道、县与县公路连接段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有效减少扬尘污染和土壤污染。
(七)启动引深土小及污染严重企业清理行动,进一步加大关停淘汰土小及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力度。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要继续实施末位淘汰制度,限期淘汰落后产能;对不积极落实整治措施,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严重污染企业,要依法进行取缔和关闭;对死灰复燃的土小污染企业要严格落实长效监管机制,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采取得力措施,发现一处,坚决取缔一处。环保部门要实施统一监管,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给予严查重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八)启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全力推动矿山开发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0号)及吕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82号)精神,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已编制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区域规划的县(市、区)要按照资源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炭企业和布局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区域规划要成为辖区生态恢复年度计划和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立项及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没有编制完成生态恢复治理规划的县(市、区)要在2010年底前制定完成;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企业要全部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所有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方案中。对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 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足额提取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保障煤炭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
2、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督促煤炭开采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损益评估,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年度审核、生态质量季报和环境监理制度,依法促进煤炭企业把生态环境和污染治理贯穿于资源开发利用及转化全过程,实现吕梁矿山开发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九萍 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吴志国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雪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薛平市 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刘玉云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李海玉 市发改委主任
刘平泽 市经委主任
闫建科 市财政局局长
王若东 市建设局局长
贾永岩 市交通局局长
相高峰 市工商局局长
刘黎明 市物价局局长
田清海 市统计局局长
冯林春 市水利局局长
刘凤平 市林业局局长
游福海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任一雄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丙福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郭力 市爱卫会常务副主任
王生明 吕梁供电分公司经理
高小平 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经理
郭晓频 吕梁日报社社长、总编
闫东海 吕梁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领导组对吕梁市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统一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刘玉云兼任,负责指导、监督和督查全市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分设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
综合组组长:任剑锋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组 员:韩建明 市环保局开发科科长
刘文彬 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李兵兵 市环保局综合科科长
郭平 市经委科长
张金娥 市建设局科长
督查组组长:高完栓 市纪委副县级检查员
组 员: 成振峰 市粮食局纪检组长
张兆富 市人事局纪检组长
王勇勤 市畜牧局纪检组长
魏云建 市环保局法规科科长
史兴鱼 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解宝灵 市环保污控科副科长
崔海青 市建设局市容园林监督科科长
白建荣 市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
靳职生 市水利局河道站副站长
宣传组组长:成学静 吕梁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组 员:王 涛 吕梁日报社记者
张虎旺 吕梁市广播电视台记者
李奋伟 吕梁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干部
雒晓利 吕梁市环保局综合科干部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六、工作措施
1、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完成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各项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一定要严格按照方案中的整治要求,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细化指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保证投入,确保取得实效。
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增强部门联合执法意识,认真履职,严格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形成推动环保工作的合力。
市监察局对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下达指标、综合协调、牵头督促检查,同时负责召集各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有关进展情况,切实完成好污染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与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的监管。
市发改委负责督促落实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的相关立项计划和向上争取投资。
市经委负责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落实到具体企业,并督促按期关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县级财政建立和完善对重点区域综合治理项目的投融资机制,保障市级综合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经费。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吕梁市建成区城市道路裸露地面硬化、绿化、清洁、保洁规划;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管理规划,督促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进度,确保方案中要求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按时建成投运且稳定达标运行;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扩大吕梁市建成区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和供气面积,同时对吕梁市区的建筑施工和建筑垃圾进行规划管理,有效防治建筑扬尘污染。
市爱卫会负责制定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规划及方案,并负责督促落实各项卫生整治任务。
市物价局负责督促全市城市污水、垃圾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和征收到位,监督电力行业严格执行脱硫差别电价政策。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废物统一送吕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处置。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每月、半年、全年GDP、工业增加值、主要能耗产品产量等数据,配合完成污染减排量的核算。
吕梁高速公路公司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市高速公路损坏路面修复与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和植被覆盖规划,有效抑制道路扬尘。同时负责将高速沿线各服务区、收费站燃煤锅炉、茶炉统一改用清洁燃料。
吕梁公路分局负责制定并落实省道、国道损坏路面修复与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和植被覆盖规划。
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县与县公路连接段损坏路面修复与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和植被覆盖规划。推进道路两侧绿化带建设进程。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阻挠、破坏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行为,为整治工作保驾护航。
市公安交警支队在认真落实好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的通告》(吕政告〔2009〕7号) 的同时,要监督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协同县级环保部门搞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治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督促重点区域植树造林、绿化覆盖的规划与落实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主要河流、河道垃圾清理、河岸废物清除及水土流失治理规划。
市工商局负责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
市、县两级电力公司根据各自职责对违法排污企业、单位实施断电。
吕梁日报社、吕梁市广播电视台要在吕梁日报与吕梁电视节目增设专栏,跟踪报道综合整治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治理企业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积极治理,守法经营,完成污染治理,实现减排任务。
2、定期报告,加强沟通
要建立和完善重点整治信息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所要求的各项整治方案要在3月5日前上报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领导组办公室。整治期间,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每月至少上报2-3期信息,每月的10日前要向市综合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一次上月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市重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3、 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搞好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推行务实作风,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徇私舞弊。要将这次重点整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逐级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大落实和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终对各县(市、区)政府与市直单位重点工作业务考核内容之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措施不力,进度缓慢,贻误工作的,除实施“区域流域限批”、经济制裁外,还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宣传、现场采访、举办专栏、深度访谈等形式,对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度报道,对综合整治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反面事例要进行全方位跟踪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