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0-0059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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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O]3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1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安全生产

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201 0年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吕梁市2010年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201 0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各级各部门、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O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总结分析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制定2010年吕梁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指标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0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重特大事故起数为零

    以上控制考核指标中,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 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市政府将另行下达。

    (二)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吕梁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201 0年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4类20项指标构成,分为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见附表1)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01 O年吕梁市人民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4类20项全部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见附表2)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安全生产创新工作三个方面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见附表3、附表4、附表5)。

    (三)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2010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市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落实到市直有关部门。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较大事故起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六项指标由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承担本行业(领域、系统)相应的控制指标;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三项指标由市安监局承担;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其中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煤矿较大事故起数三项指标由市煤炭局承担;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建设局承担;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三项指标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建设局承担;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承担;

    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孝柳铁路公司等有关单位承担;

    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农机局承担。

    其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承担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对全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组织领导、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应急救援体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职业安全健康、日常性工作、创新工作等十个方面确定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根据各部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三项指标由市安监局承担;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其中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煤矿较大事故起数三项指标由市煤炭局承担;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建设局承担;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三项指标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建设局承担;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承担;

    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孝柳铁路公司等有关单位承担;

    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农机局承担。

    其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承担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对全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组织领导、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应急救援体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职业安全健康、日常性工作、创新工作等十个方面确定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根据各部(包括各级分公司、子公司)都要由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办法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或每次检查结果以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 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控制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和工作进展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市属企业,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市属企业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没有被单项否决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及市属企业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得分在75分以上且没有被单项否决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及市属企业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得分在75分以下或被单项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各占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之和为考核总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六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四项,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综合工作考核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职业安全健康等七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权重O.2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等六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权重O·20,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创新工作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鼓励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和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0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以上三项实得分总和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2、对市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市政府下达市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对市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专项整治、应急救援、责任追究、日常工作、职业安全健康、创新工作等十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道路交通发生一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事车辆车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3)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4)事故发生后(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未履行现场救援,组织措施不力的。

    肇事车车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

    (3)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

    (4)辖区内出行活动组织者雇用不具备安全出行条件的车辆、驾驶人的。

  事故死亡人数仍按原规定统计在事故发生地。

    3、市有关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年内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5、市属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否决。

    6、对未能认真落实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工作措施要求,工作开展不力,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被全省通报的,对县(市、区)政府以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直单位实行否决。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8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每人2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完成年度安全考核指标被评为良好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有关副县市区长每人1万元)。

    (二)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良好单位的市直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对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市政府及其安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

    (三)对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吕煤焦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为优秀单位,分别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2万元,企业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为良好单位,分别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1万元。

    (四)对本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50名),每人奖励0.2万元。

    (五)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各奖励3万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决定。

    (七)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个)和先进工作者(5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3万元,先进工作者每人奖励0.1 5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选先进个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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