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0-006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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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化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4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8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化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加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防范医疗纠纷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患者对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患沟通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医疗卫生行业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医务人员缺乏职业安全感,医患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和理解,严重地影响了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认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为人民健康负责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强化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意识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指导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医疗安全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积极主动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在诊疗活动中,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等医疗管理等十四项核心制度。首诊科室医生在接待危重、急诊病人时,根据病情及时处置,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专家会诊;实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时要注重查房质量;要组织专家开展对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病情讨论,认真分析总结发病及死亡原因,核实讨论情况,提高急、危重病例抢救成功率及疑难病例好转率;要定期分析总结本单位、本科室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医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相告,及时解答其咨询,使患者和家属了解病情和即将采取的诊疗行为。注重沟通方式、沟通效果,要进行换位思考,给予患者及其亲属更多的人文关怀,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尽量减少和避免发生医患纠纷和误解。

    三、健全制度,完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机制

    (一)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恶性事件处置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当出现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就医患者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恶性事件苗头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妥善地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千方百计、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坚决杜绝因工作不及时、不深入、不细致、不公正和处理不当而激化矛盾。做好解释、疏导、防范工作。

    (二)建立医患沟通和院长特派联络员制度。各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负责医患沟通的特派联络员,给病人发放联络卡。联络员要经常深入门诊、病房、科室向病人及其家属了解情况,做好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沟通工作,加强与患者及其亲属的沟通交流。要及时收集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患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机构的评价。要设立畅通的医患沟通信息渠道,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院长接待日、定期召开例会等,及时发现和解决医患纠纷。

    (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要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争议的措施及工作预案,建立防范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办事流程、解决渠道,对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及时做出预警和判断。

    四、部门联动,加大医疗纠纷处置力度

    重大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组织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卫生、公安、监察、信访、民政、司法、综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维护医疗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医疗纠纷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秩序稳定负总责。接到医患纠纷报告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达现场,一方面积极做好患方思想工作,稳定患方情绪,说服、劝诫、疏散群众,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立即组织指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二)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必须主动面对,不得推诿回避。必须做好宣传、解释、疏导工作,首先要控制事态,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然后再依法依规按程序报告、处理医疗纠纷。

    (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在按照程序和要求报告的同时,要及时了解情况,作好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患方依法按程序处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按规定通过协商、调解、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加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平、公正、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

    (四)公安部门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警务点,维护医院及周边治安安全。要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重点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关注纠纷动态,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对蓄意策划的“医闹’’行为,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果断处置,迅速出警,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全力维护和恢复正常诊疗秩序。

    (五)司法部门要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构,规范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好重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全面地对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进行报道,正面、客观宣传医学科学知识,让公众了解医学科学的发展前景与局限性,引导和规范患者行为,增进群众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对涉及医疗机构的负面报道,要从严把关,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积极宣传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成功案例。

    (七)信访部门要做好医疗纠纷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告知并引导信访、上访人员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按法定程序处理医患纠纷,遵守上访秩序。积极引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处理纠纷。

    (八)综治办要积极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内部管理措施,协助进行职工教育,协助调解和化解医患纠纷。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规范程序,强化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报告管理工作。从2010年5月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争议、医疗事故要一律实行报告制度。凡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要求报告。

    (一)报告程序和时间。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1名以上患者死亡或3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于1 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7小时内向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直医疗机构1 2小时内直接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发生院内死亡的,不论何种原因,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凡属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在7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写出专题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医疗纠纷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纠纷按程序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或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向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协议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纠纷的原因、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协议、鉴定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医疗机构整改措施;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三)报告要求。无论属于上述哪种形式的报告,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6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属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要求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严格落实责任制,不得迟报、瞒报、不报,违者进行责任追究。

    六、探索建立调处机制,努力改善医患关系

    (一)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要建立独立于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引入医学专家、患者代表、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退休医生、退休法官、医疗栏目新闻记者等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进医疗纠纷案件处置规范化。推广医疗纠纷案件的先进经验,努力加强医患沟通,完善沟通内容,改进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积极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要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医疗机构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探索建立适合我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加入医疗责任保险,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要运用综合手段,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就医环境安全、有序。依法、公平、公正调处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纠纷。

    七、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落实,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管。积极推行医疗信息公开,完善医疗机构评价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于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吊销执业证书等处分,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处罚:1、对一级、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执业活动的处罚。医疗机构应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一、二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3、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4、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处罚。

    (三)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经济赔偿的。医疗机构对当事人要根据事故、纠纷的性质、情节的轻重,承担一定额度的经济赔偿责任。个人承担的赔偿额度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四)医疗机构由于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频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因处置不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把防范处置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作为创建人民满意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取得实效,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医疗服务。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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