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0-00638 | 主题分类: | 铁路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新建铁路重点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0]80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8月31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新建铁路重点工程拆迁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县、临县、柳林县、中阳县、石楼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新建铁路重点工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迅速组织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拆迁任务,确保铁路建设顺利推进。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吕梁市新建铁路重点工程拆迁
实 施 方 案
为了确保吕梁市新建铁路重点工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0号)精神,结合吕梁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的范围
吕梁市新建铁路重点工程设计、勘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物及红线外的敏感区。
二、本次拆迁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拆迁工作应在规定范围、期限内进行,具体实施单位要与被拆迁部门和个人签订普查结果、补偿书面协议,确定补偿费用。
四、被拆迁户和单位要如实提供家庭和单位基本情况、房屋及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和使用证件。
五、依据本实施方案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拆迁费用由市协调办拨付县协调办,县协调办下拨乡,镇,兑现到个户。
无合法证件-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有合法证件的临时建筑(未超过使用期限)。按简易房屋给予补偿,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有合法证件的被拆迁房屋主体建筑按其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代等因素给予补偿,主体建筑所属的附属房及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方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被拆迁人对普查结论和补偿数额有异议的,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作为补偿依据,对评估结果仍不能接受的,可由政府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经评估、裁决,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新建(中南部)铁路项目吕梁段建设的拆迁和补偿,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吕梁市重点工程项目铁路建设(吕梁段)协调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