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0-00655 | 主题分类: | 电力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0]98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9月01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
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
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是我市的四大支柱产业,同时又是产能过剩产业。随着国家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力推进,焦炭、钢铁、电力、水泥产能的资源和有效利用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焦化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一)可置换利用的落后产能及退出办法
《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4.3米以下机焦炉(不含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2010年淘汰;4.3米机焦炉(含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和清洁型热回收焦炉在2010年底前未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均纳入淘汰范围,并按照晋政发(2005)13号文件核定的项目类别,采取分类分年度淘汰办法,到2015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按照省分类分年度淘汰办法,结合吕梁实际,我市到2015年共应淘汰落后焦化企业(项目)31个,淘汰落后产能1286万吨,其中可置换利用的合法产能1189万吨,不能置换利用的违规产能97万吨。淘汰产能要由市、县政府规划的大型焦化项目交易置换整合,企业不得擅自置换交易。
1、生产运行企业的落后产能。生产运行企业的落后产能按晋政发(2005)13号文件核定的项目类别,采取分类分年度淘汰办法,从2010年至2015年分期分批关停。全市纳入淘汰范围的生产运行企业有21个,产能744万吨(其中可置换利用的合法产能647万吨),分年度淘汰计划见附表。未能按期关停的其产能不得再进行市场交易。
2、已停产企业的产能。4.3米机焦炉(含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已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因此投产后已停产的4.3米机焦炉和3.2米捣固机焦炉不得再恢复生产,其产能限期在2010年年底前置换交易给市、县政府规划的大型焦化项目,并自行拆除设施,否则其产能不再进行市场交易,由市政府进行调配,并责成当地政府强制拆除设施。这部分企业有3个,产能209万吨,其中自行停产的有交口天源60万吨4.3米焦炉、棋盘山24万吨3.2米捣固焦炉;政府责令停产的有中吕125万吨4.3米焦炉。
3、已停建项目的产能。2010年是4.3米机焦炉和清洁型热回收焦炉准入公告的最后一年,因此开工后已停建的4.3米机焦和清洁型热回收焦化项目不得再恢复建设,其产能限期在。2010年年底前置换交易给市、县政府规划的大型焦化项目,并自行拆除设施,否则其产能不再进行市场交易,由市政府进行调配,并责成当地政府强制拆除设施。这部分项目有3个,产能210万吨,均为自行停建。分别是文水陈胜60万吨4.3米焦化项目、中阳腾阳煤化90万吨4.3米焦化项目和方山亚通(北方焦化)60万吨清洁型热回收焦化项目。
4、已关停企业(项目)的产能。投产后政府责令已关停的清洁型热回收焦化企业(项目)限期2010年年底前拆除设施。这部分焦化企业(项目)有4个,产能123万吨(含未开工的1个、产能34万吨),分别是离石粮裕24万吨、盘龙31万吨、双福34万吨,其产能离石大土河焦化公司已收购;离石永宁34万吨未开工建设,其产能由离石信义园区的大型焦化项目使用。
(二)置换整合方案
1、置换整合原则
(1)坚持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淘汰产能要重点向交城夏家营、汾阳三泉、孝义梧桐、离石信义4个现有的焦化园区(集中区)置换整合,集中建设大项目。通过产能置换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关停现有零散布点的焦化企业(项目)。
(2)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的原则。今后,产能置换项目要采用6.25米捣固或7米顶装以上焦炉,建设特大型焦化项目,规模至少要在200万吨,重点扶持500万吨级的项目。5.5米捣固或6米顶装焦炉除现已开工建设的外,今后要限制审批和建设。
(3)坚持统筹产能、保证重点的原则。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进行产能置换,在保证现有焦化园区(集中区)内2010年底前可启动的500万吨级特大型焦化项目产能置换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已开工建设的5.5米捣固焦化项目产能缺口的遗留问题。
(4)坚持产能动态管理的原则。今后,新建产能置换项目要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并启动建设,三年内建成投产。在限期内达不到进度要求的要停止建设,产能由市政府调配给焦化园区(集中区)有能力建设的企业。
2、置换整合办法
(1)置换交易价格。新建焦化项目按等量或减量进行产能置换,产能置换实行产能交易制度,由政府制定置换交易指导价格,置换双方根据指导价格进行市场交易。参照国家和省淘汰落后补偿标准和产能交易市场行情,置换交易指导价格暂定为:目前生产运行纳入淘汰范围企业的有效产能最高每吨100元;投产后已停产企业的有效产能最高每吨75元;开工后已停建项目的有效产能最高每吨50元。具体由置换双方商定。
(2)签订置换协议。产能置换由置换双方及双方所在县市区政府签订置换协议,承诺产能置换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被置换对象的关停时间和拆除责任。若产能置换项目在被置换对象规定淘汰时间之前建成投产,则要在建成投产时关停被置换对象;若产能置换项目在被置换对象规定淘汰时间之后建成投产,则要按规定淘汰时间关停被置换对象。
(3)产能置换审批。产能置换协议签订后,由产能置换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和项目管理部门按程序逐级报省批准产能置换。
(4)监督拆除设施。被置换对象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企业按时拆除设施,否则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3、置换整合方案
(1)首先保证焦化园区(集中区)特大型焦化项目的产能置换。全市可置换利用的近1200万吨淘汰产能,除部分县的产能可用于解决本县遗留的产能缺口问题外,其余全部由焦化园区(集中区)的特大型项目置换整合。其中孝义330万吨、离石205万吨(中吕125万吨待定,不在其中)、汾阳115万吨淘汰产能分别由3个县(市、区)的焦化园区(集中区)自行置换整合,且必须在201O年底前形成置换整合具体方案并启动建设,否则可在全市现有的焦化园区(集中区)之间相互置换整合。非焦化园区(集中区)的产焦县,交口县164万吨(旺庄40、天源60、钢宇40、棋盘山24)用于解决本县遗留的产能缺口和县城供气项目产能置换,文水陈胜60万吨用于解决本县遗留的产能缺口,且必须在2010年年底前置换交易,否则由全市现有的焦化园区(集中区)的特大型焦化项目置换整合;其它零散产焦县的淘汰产能不得自行置换建设,由全市现有的焦化园区(集中区)的特大型焦化项目置换整合。具体置换方案见附表。
吕梁作为全省最大的焦化基地,目前尚没有一户500万吨级的特大型焦化企业。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梗阳公司)在清徐现有200万吨焦炭生产能力,并有煤源支撑,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随着清徐环境压力的日益加大,梗阳公司决定带着200万吨产能在交城夏家营园区建设7.63米440万吨的焦化项目,尚有产能缺口240万吨。市政府将该项目作为吕梁焦化产业升级换代的首选项目,在全市范围内筹集产能,将非焦化集中区的产能置换给梗阳公司,支持梗阳公司在交城夏家营园区建设500万吨级特大型焦化项目。
(2)限期已开工的5.5米捣固焦化项目2010年底前完善产能置换审批。目前,全市已开工的5.5米捣固焦化项目有9个,总产能
1050万吨,其中建成投产一半的2个,在建的2个,停建的5个。已开工建设的5.5米捣固焦化项目不同程度的有产能缺口问题和核
准、环评、土地等审批手续不完善违规建设的问题。但鉴于这部分项目已部分建成投产和开工建设、且炉型档次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年内可启动的特大型焦化项目产能置换的基础上,限期以上5.5米捣固焦化项目在2010年底前完善产能置换审批,限期内未完成产能置换审批的将列为停建对象退出现在占有的产能。其中孝义新禹和孝义新杰昌的产能缺口由孝义市人民政府协调在孝义市内置换解决;交口旺庄的产能缺口由交口县人民政府协调置换交口天源的产能;文水金地的产能缺口由文水县人民政府协调置换文水陈胜的产能;石楼煜隆的产能缺口拟置换非焦化集中区的产能。
二、钢铁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一)产业现状及可置换的产能
钢铁行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近年来,在淘汰落后、结构调整等政策措施的推动下,企业高炉通过上大汰小、产能置换、技术装备水平、高炉容积都有了较大的提升。2007-2010年,全市共淘汰炼铁高炉212座,高炉容积14539m3,产能1235万吨。全市现有300m3以上炼钢、铸造生铁及锰铁高炉25座,高炉容积13594m3,总产能1417万吨。还有在建、拟建高炉3座,容积2430m3,产能210万吨。下一轮全市钢铁行业可置换和调整的产能,主要是钢铁企业300m3以上高炉和在建、拟建高炉的钢铁产能(不包括认定的铸造生铁高炉)。300m3以下高炉在上一轮改造建设300m3以上高炉时多数已做过置换。
(二)产能置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快产能置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求,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就吕梁钢铁工业现状而言,只有有效利用产能置换的手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才能得到提高,产业集聚效应才能显现,资源浪费现象才能有效遏制,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才能如期完成,环境质量才能明显改善,钢铁工业的竞争力才能得到显著提高,支柱产业的地位才能得到巩固。因此,我们必须认清钢铁工业调整发展的严峻形势,以淘汰钢铁落后产能为契机,充分利用好有限的产能资源,推进钢铁产业产能置换。实现我市钢铁工业二次调整的预期宏伟目标。
(三)产能置换的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原则。2011年底前,淘汰400M3及以下的
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2015年底前淘汰1000M。及以下的炼铁高炉,淘汰5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以及与其配套的的烧结、连铸、轧钢系统。
2、减量置换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新建钢铁高炉严格控制门槛准入,鼓励建设3200M。及以上高炉,按不得低于1:1.2的比进行产能减量置换。
3、有偿使用原则。产能置换交易价格参照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标准,对生产运行届时纳入淘汰范围且立项和环评手续齐全的高炉可暂定为:300-400立方米(含)每座600万元,400-500立方米(含)每座900万元。对纳入淘汰范围且立项和环评手续齐全的转炉可暂定为:20-30吨(含)转炉每座100万元,30-50吨(含)转炉每座300万元。上述交易价格可以上下浮动15%,具体由双方商定。
4、集中调配优选重组集团原则。今后凡是本市范围内的高炉、转炉,特别是享受国家和省淘汰落后补偿的关停产能由市政府按规划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支配,优先配置给市内重组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保证1000万吨级钢铁改造项目的启动,企业不得擅自交易置换。钢铁行业主管部门(市经委)具体负责产能置换工作。
(四)置换整合措施
1、已批准建设的高炉项目要进行定期清理调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高炉项目,未在规定建设期内动工建设或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其建设资格,通过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有关批准部门可调整或置换到有能力建设的县市或重组后的集团企业。
2、要确保重组后的钢铁企业集团大型高炉项目改造建设的产能置换。根据吕梁市《冶金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精神,积极推进中钢、海钢等企业联合重组。全市纳入淘汰范围可置换的高炉产能优先向重组联合后的钢铁企业集团大型高炉项目倾斜,确保重组后的钢铁企业集团大型高炉项目的改造建设。
3、置换后的高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产能置换要签订置换协议,明确产能置换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被置换对象的关停时间和拆除责任。被置换高炉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企业按时拆除设施,否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对于被置换企业转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土地、金融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4、通过产能置换的必须是装备水平先进、能耗低、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要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改善品种,提高质量,降低能耗,加强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项目。通过产能置换规划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和新水耗量要达到国家标准。支持符合钢铁产业政策,对调整结构、改善环境、调整布局方面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力度,促进清洁生产,开发高质量、节约型、有特色的高附加值产品。
三、电力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一)产业现状及可置换的产能
我市共有地调小火电企业45座,装机容量65.85万KW/139台。其中,燃矸石机组12座,装机容量35.2万KW/37台;燃气、余热机组33座,容量30.65万千瓦/102台。2007-2010年,全市共淘汰小火电机组5座/19台,装机容量6.1万千瓦,容量已做过置换。
下一步全市电力行业可置换和调整的产能,主要是列入淘汰计划的2.5万千瓦以下燃矸石小火电机组。
(二)产能置换原则
1、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的原则,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建设大型高效、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机组。
2、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2011-2015年,淘汰所有能耗不达标、手续不完善的2.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
3、坚持“上大压小”的原则。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产能,并将其关停后实施“上大压小”建设大型电源项目;鼓励被关停小火电机组按照关停规模参与投资“上大”电源项目建设;
鼓励在本市内关停小机组并集中建设大机组。
4、置换比例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2号文件精神,建设单机3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24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6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42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10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60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
5、集中调配产能的原则。今后关停的产能统一由市政府按规划在全市范围内支配,优先配置给市内核准的电源项目,县市和企业不得私自转让。电力主管部门市经委具体负责产能置换工作,按省政府关停小火电领导组有关规定精神,把有限的产能资源管好用好。
(三)产能置换办法及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产业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严格执法,通过部门协作,形成合力,采取有效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和被置换产能的小火电企业坚决淘汰,同时各县(市、区)要正确处理产能置换的各种关系,认真解决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一系列善后工作。
2、新建电源项目必须遵照《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严格实行电源项目建设联审会签制度。凡涉及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无论是省内核准还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均由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会签,最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凡不涉及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均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委会签,最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为了充分利用我市范围内的有限产能资源,凡吕梁范围产能置换的电源项目均由市经委牵头,以防产能置换失控。
3、新建电源项目替代的关停机组容量作为衡量其可否纳入规划的重要指标。替代关停机组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置关停电厂职工的电源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4、产能置换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文件的形式报市经委,市经委报省经信委备案同意,并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进行产能置换。
5、置换后的火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原则上不得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纯凝式燃煤机组,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
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一)现状及产能置换的必要性
从2007年至2010年,在淘汰落后、结构调整等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全市共淘汰水泥窑19座、水泥磨65台,产能589.43万吨。截止目前我市还有水泥企业(含熟料企业和水泥粉磨企业)52户,产能1790.8万吨,在建和拟建的水泥项目15个,产能245 1万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到2012年底,我市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还需淘汰水泥产能770.8万吨,涉及企业35户。但从我市水泥行业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看,目前水泥企业比较分散,产业集中度低,污染严重,环境治理困难,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无法进行综合利用。因此,把有限的“小"水泥产能资源置换成“大”水泥,有助于我市水泥行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更有利于水泥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可置换的产能
1、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化验室合格证的企业的产能可计算为置换的产能。
2、已获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水泥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或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其建设资格,做为有效产能置换到有能力建设的企业。
3、无生产许可证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企业项目、“关小上犬"项目、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而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和企业等不能计算为置换产能。
4、2011年至2012年列入淘汰计划可置换产为595万吨,其中:交城县345万吨,文水县为100万吨,汾阳市为60万吨,孝义市为30万吨,中阳县10万吨,柳林县为20万吨,石楼县为40万吨。2010年前已淘汰可置换的产能为1 36.2万吨。
(三)产能置换的基本原则
1、等量或超等量置换的原则。各县(市、区)在新上水泥项目必须执行l:1或更高比例产能置换,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2、统一调配的原则。需置换的水泥产能项目,优先置换当地的水泥产能,若当地水泥产能不够,在市经委的统筹安排下,协商调配其它县(市、区)的产能做为置换产能。
3、有偿使用原则。产能置换交易价格参照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标准,对纳入淘汰范围且手续齐全的机立窑和干法中空窑可暂定为:3米以上(含)机立窑每台40万元;直径3米以上(含)干法中空窑每台80万元,上下可浮动15%,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
4、合理规划的原则。优先在我市目前尚无新型干法水泥覆盖的县进行规划,使我市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全部覆盖,且资源、市场等得到合理的配制。
(四)主要措施
l、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不符合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和被置换产能的水泥企业坚决按标准、时间淘汰,保证我市水泥行业产能置换的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各县(市、区)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2、定期对已经批准建设的水泥项目进行清理。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或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取消其建设资格,由市经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调整或置换到有能力建设的企业。
3、置换后的水泥窑和水泥磨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产能置换双方需签订置换协议,在协议中须明确产能置换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被置换对象的的关停时间和拆除责任人等内容。被置换后水泥窑和水泥磨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否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对被置换后的水泥企业转产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4、置换后的水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新建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规模要达到日产4000吨以上,并配置余热利用、可替代原料、燃料利用等节能减排技术和设施;新建水泥粉磨站的单线建设规模要达到60万吨/年以上,鼓励100万吨/年以上,磨机必须是直径在3米以上;且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五、组织领导
为推动这项工作,市政府成立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等四个产业工业结构调整产能置换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划、综合协调、统一审核及上报置换项目,防止多头上报和审批,使产能置换失控。同时各县(市、区)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市直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及时总结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的经验,加强对县(市、区)和企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