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0-0066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推进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0]111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9月02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
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有效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9]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20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联动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积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事故预防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部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运行机制(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实行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市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领导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县两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分析评估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监督和督促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改,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解决发现的实际问题,促进各项交通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四级交安委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要加快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及有车企业四级交安委网络体系,主要职责是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所属车辆安全监管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工作。在乡镇(街道)由司法助理员或农机安全管理员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农村、社区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当地政府交安委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农村村委会和城镇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确保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延伸到每个社会层面和角落。
(四)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动态管理,认真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对管辖道路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格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要对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指导和考核,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城建部门要强化对城市街道的安全监管,规范和完善城市交通信号和标志,合理规划和建造停车场地,确保城市道路安全高效通行;农机部门要加强拖拉机和农业机械的管理,强化对拖拉机和农机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对道路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以及邮政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不断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企业要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落实责任追究;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的监管,教育中小学生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秩序,并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人员头上,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落实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客货运运输企业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
(六)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和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
(七)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严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行为,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行政理念,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要按照《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保监局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晋司办[2009]228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协商,在交通事故处理单位设立受案点或巡回法庭,便于交通事故处理中需要的诉讼事宜的进行;进一步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效能作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予以社会救助。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积极化解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切实加强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要加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营运客车、旅游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上路行驶。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每月底要将本月的GPS使用信息抄送市公安交警支队进行备案。
(一)加强对车辆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设置规划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要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规范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行为。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和车管所的计算机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严禁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机动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二)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王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规程,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各有车单位要及时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机动车安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检验技术规范,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机动车的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注册严格登记,严格查验,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督促运输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定期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把车辆技术性能关。对现有长途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以及长期在山区、低等级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要严格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客运企业和经营者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凡长途客车跨区域营运的,客运企业要向驻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和发放管理。杜绝个体车辆或不具备安全营运资质的单位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经营活动。二是要加强对旅游车辆、校车和单位接送车或租用车的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把驾驶人资质和车辆安全性能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实行备案制度,建立驾驶人、车辆基础档案,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三是要加强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管理。公交、出租公司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把车辆安全性能关,并将驾驶员有关情况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监督管理,将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员的违法记录、事故记录定期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和主体责任,
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要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驾校培训工作监管。驾驶人培训机构要强化对学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点对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驾校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驾校的经营资质、招生规模与实际数量、培训课程及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把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关,严禁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驾驶证,对驾驶人培训机构考生的考试及格率按期统计,考试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进行通报。对驾校所培训驾驶人一年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和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进行统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要对驾驶入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队伍进行严格考核,对不合格驾驶入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进行清理整顿。
(二)加强驾驶人考试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员队伍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完善考试管理办法,严把考试关,确保考试质量。要推行网上预约、个人申请预约等便民措施,直接受理小型汽车(含C1)驾驶证申请。
(三)加强职业驾驶员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各运输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的职业驾驶员进行不少于10天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发生两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要重点进行教育培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对一季度内发生三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开发建设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挂钩。
四、要切实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
交通、公路、城建部门要对管辖路段进行定期和日常性安全隐患排查,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按照国家标准,不断完善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公安交通管理和安监部门要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交通、公路和城建部门要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公路、安监等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每月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市直相关部门按季度对全市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由市级以上事故预防领导组挂牌督办,并将重大安全隐患的路段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的整改方案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五、要加大对在“村村通"公路上行驶的客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的安全管理力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畴,列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的管理;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拖拉机和农业机械的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监管,既要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不安全的问题,又要切实制止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或经营中存在安全隐患等出行不安全的问题的发生。
六、要切实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打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涉牌涉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对于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肇事人的法律责任。市公安交警支队每月要对全市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动态分析,针对出现的比较突出的交通违法现象,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年内要继续引深打击“酒驾”和“涉牌涉证"专项行动,净化交通环境,消除事故隐患。
七、要继续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以机动车(职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基(阵)地,深化和丰富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等宣教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开辟以宣传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出行常识、路况信息、事故警示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窗口和平台,有效指导和规范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交通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八、严格落实责任;建立监管检查和行政问责机制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加强对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对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两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行政问责。对发生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级别,分别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工会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故级别和责任大小,实施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