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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0-00676 | |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0]120号 |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5日 |
发文机关: | 关 键 字:交通 铁路 拆迂补偿△ 方案 通知 |
标 题:关于印发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日期: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岚县、兴县、临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迅速组织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拆迁任务,确保铁路建设顺利推进。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0号)精神,结合吕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的范围是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设计、勘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物及红线外的敏感区。
二、本次拆迁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拆迁工作应在规定范围、期限内进行,具体实施单位要与被拆迁部门和个人签订普查结果、补偿书面协议,确定补偿费用。
四、被拆迁户和单位要如实提供家庭和单位基本情况、房屋及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和使用证件。
五、依据本实施方案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拆迁费用由市协调办拨付县协调办,县协调办直接拨付,给个户。
无合法证件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有合法证件的临时建筑(未超过使用期限)按简易房屋给予补偿,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有合法证件的被拆迁房屋主体建筑按其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代”等因素给予补偿,主体建筑所属的附属房及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方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被拆迁人对普查结论和补偿数额有异议的,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作为补偿依据,对评估结果仍不能接受的,可由政府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经评估、裁决,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的拆迁和补偿,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协调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