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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0-00676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0]120号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5日
发文机关 关  键  字交通 铁路 拆迂补偿△ 方案 通知
标  题关于印发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铁路 成文日期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

   

岚县、兴县、临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迅速组织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拆迁任务,确保铁路建设顺利推进。

OO年八月三十一日

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0)精神,结合吕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的范围是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设计、勘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物及红线外的敏感区。

    二、本次拆迁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拆迁工作应在规定范围、期限内进行,具体实施单位要与被拆迁部门和个人签订普查结果、补偿书面协议,确定补偿费用。

    四、被拆迁户和单位要如实提供家庭和单位基本情况、房屋及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和使用证件。

    五、依据本实施方案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拆迁费用由市协调办拨付县协调办,县协调办直接拨付,给个户。

    无合法证件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有合法证件的临时建筑(未超过使用期限)按简易房屋给予补偿,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有合法证件的被拆迁房屋主体建筑按其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代”等因素给予补偿,主体建筑所属的附属房及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方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拆迁。

    ()有产权纠纷的;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被拆迁人对普查结论和补偿数额有异议的,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作为补偿依据,对评估结果仍不能接受的,可由政府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经评估、裁决,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工程的拆迁和补偿,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太兴铁路吕梁段建设协调领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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