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0-0069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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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14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2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是当前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节约能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推进供热行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7)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有关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要求,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深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卫作,建立供热计量收费的节能机制,降低供热能耗,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曰益提高的生活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用户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调动供热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强化用户的用热节能意识,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新建建筑全面达标不欠新帐,

既有建筑逐步改造。

    二、推进热计量改革的目标任务

    1、从201011开始,所有新竣工交付使用和完成节能改造的项目,全部取消按面积收费,一律实行按热计量收费。至2011年年底,全部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对200710月至2009年底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到2012年要全部过渡为按热计量收费。

    3、在“十二五”期间,已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要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推进热计量改革的方法措施

    1、既有建筑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所需费用分摊原则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06]126)文件的规定执行。

    2、今后供热计量工作要坚决做到“三个同步":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3、新建建筑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4、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并就双方责任进行约定。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5、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维修、维护、更换及鉴定,对于具备条件的县市,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政保障,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供热计量装置的折旧和维修费用应计入供热成本和热价。

    6、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所选用的散热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整栋建筑散热器的形式应保持一致。

    (2)钢制和铝制散热器不应在同一供热采暖系统应用。

    (3)散热器不宜设置散热器罩。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供热单位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否则不予入网供热。

    7、热计量产品装置及技术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吕梁市热计量技术产品目录。

    8、实行新增热用户入网前置性审批和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范围、热源能力确定供热方案,出具《新建房屋规划供热方案意见证明》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一次性支付供热单位热计量装置购置、安装费用,并由供热单位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入网供热。

    四、推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推行供热计量改革是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的重点工作,也是建设低碳社会、提高供热系统能源利用效率的关键。:市政府为切实加强和推进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供热计量改革领导组。并按照领导组成员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明确规定了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负责研究制定供热计量工作规划、监管和验收办法及其它相关文件,负责需要报批的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负总责,负责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需要报批的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和供热计量改造费用等相关文件,逐步完善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运行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拨付国家支持和奖励的改造资金,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06]126)中“对行政单位及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改造建设资金按财政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对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按财政1 5%、单位15%。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对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按单位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其中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的改造建设资金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把好供热计量器具的质量关。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对特困家庭所应承担改造费用的扶持办法。   

    离石区政府负责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和大土河供热公司,抓好所辖单位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按照国家、省的要求,从2011年起市政府将把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站在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高度,站在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高度,充分发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建设、发改、财政、质监、物价等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要成立以分管副县(市、区)长任组长的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将供热计量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完成本辖区内供热计量改造任务。

    2、加强研究,完善措施。供热计量配套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将供热计量列入政府法制建设规划,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为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力量,依托专业技术单位,对改造方案、技术路线和产品选型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建立健全适合我市供热计量配套改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标准图集、技术指南等制度体系,为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工作的评估体系,制定能耗标准,开展供热现状和供热能耗统计,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配套改造情况、节能效果、居民热舒适度改善及热费支出降低等情况进行评价,对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供热计量产品及改造技术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运行安全竞争秩序实施有效监督。物价部门要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出台热计量价格标准,积极推进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逐步实现由按面积收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形成有益于供热计量推广的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同时,要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和制约机制,以加强对供热单位的成本约束。

    3、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供热入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热计量配套改造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供热。坚决防止不配套供热计量设施的新建建筑投入使用。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变通降低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要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设备产品和材料配件。监理单位对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不予验收。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书,应含有供热计量的内容,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供热计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向人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理解、认可和支持,及时稳妥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OO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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