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1-0075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大力推进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1]6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0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推进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推进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实现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1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

    目前建筑能耗已经占社会能源总消耗量的30%,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降低能耗,节约能源,不仅是实现节能目标的需要,也是减少污染、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原则,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地热能[水(地)源热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它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可再生能源不仅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合就地开发利用,我市浅层地能等资源丰富,在建筑中应用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因此,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以热泵技术节能减排效果为例,推广1000万平方米热泵等再生能源供热项目,每年可节省56万吨标煤,减排有害气体二氧化碳1.34万立方米,减排氮氧化物143万吨,减少粉尘2.5万吨。

    近年来,我市供热需求逐年增长,现有热源供应缺口不断增大,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可有效缓解供热压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意义,大力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引导,使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尽快达到规模化,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以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战略目标。

    二、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的社会化模式,搞好示范工程和示点推广,加快普及和推进浅层地能、太阳能等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目标任务。利用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例2011年达到25%、2012年达到30%、到2015年达到40%以上,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经过扎实努力,使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达到省级先进水平。

    三、健全组织结构,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市政府成立吕梁市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广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对全市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标、统一协调,领导组各成员每月要深入到各县(市、区)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一线,了解、掌握可再生能源应用与推进程度,监督各县(市、区)该项工作切实开展推进,积极出面协调解决应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具体协调与推进,编制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督促实施、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进行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及应用、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持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领导组成员如下:

    长:王雪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海玉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若东    市建设局局长

    闫建科    市财政局局长

    肖新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玉荣   市环保局局长

    冯林春    市水利局局长

        吕梁市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总经理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措施、办法

    (一)制定整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广领导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全市可再生能源应用整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规划中要明确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中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逐年所占比例,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全市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比例,专门规划出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专项区域,由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单位负责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运营管理,该可再生能源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热源或新增加热源厂,凡在可再生能源规划区内不采用水(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审批,不予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手续及施工许可证。

    (二)各县(市、区)要逐年加大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比例在2011年达到25%、201 2年达到30%、到201 5年达到40%以上,按要求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凡政府财政投资的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办公建筑等公建项目,一律采用水(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供热、制冷,原则上不再考虑其它热源,非政府投资的公建项目按比例确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规模,原则上该类应用比例不能低于本年度各县区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目标任务中所确定的比例。

    (四)根据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规划阶段节能审查制度的通知》(晋建函字[2010]634号)精神,2011年起新建建筑房顶以下1 2层必须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五)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是一项复杂程度高、系统性要求强,节省创新性的工作,对此,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给以贯彻落实,市政府特将此项工作列入到各县(市、区)政府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中加以考核,列入各级干部提拔任用测评范围,对历年中完成任务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任务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完成任务特别差的各县区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

    五、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扶持政策

    (一)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借鉴太原、大同等地的办法,根据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热泵技术区别,市财政对规划区内的可再生能源热泵技术应用给予资金政策扶持,按照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对项目进行奖励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解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财政直接拨给。各县(市)根据各自情况,参照制定各自的资金补贴办法。

    (二)由政府出面协调电力部门调整用电收费标准,改经营性用电收费标准为民用电收费标准。

    (三)审批可再生能源建筑手续时,各部门应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方法进行审批,原则上在可研评审完毕五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四)认定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优秀项目、示范项目由政府部门牵头协调,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

    六、明确实施主体,规范施工作业

    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工作政策措施严,技术含量高,工程质量严,运行维护服务过程复杂,为确保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工作扎实有效,顺利进行,必须做到管理工作到位,实施主体明确,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我市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的管理机构是市建设局、市节能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用可再生能源实施供热的主体是市政府已授权特许经营的吕梁市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非授权特许经营单位一律不得承揽。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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