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1-00766 主题分类: 卫生;医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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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1]16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0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吕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山西。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执行。

    上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另一部分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在综合考虑当地机关规范后的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其它事业单位人均工资水平和单位上年度12月份人员构成情况基础上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事、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

    三、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和原规定发放的年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三)经批准在不同类岗位兼职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确定。

    (四)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岗位之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聘任的岗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职人员按照同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发放生活补贴。

    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补贴。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将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六、组织实施

    (一)市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分别由各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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