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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1-00764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1]14号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5日
发文机关 关  键  字交通 公路 补偿 方案 通知
标  题关于印发岢临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公路 成文日期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岢临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县、临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岢临高速公路是我省“三纵十一横十一环"高速公路网的西纵高速的重要一段,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岢临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尽快开展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岢临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和安置任务。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岢临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岢临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为岢临高速公路设计、勘界的公路路基与沿线附属设施占地(含收费站及其生产、生活区等),以上占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附着物。   

    二、本次拆迁由岢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三、征地、拆迁工作应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与被征用、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签订补偿书面协议,确定补偿费用。   

    四、被拆迁人要如实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土地、房屋及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和使用证件,并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五、依据本实施方案对被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所有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

    无合法证件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有合法证件的临时建筑(未超过使用期限)按简易房屋给予补偿;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有合法证件的被拆房屋主体建筑按其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代等因素给予补偿;主体建筑所属的附属房及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需拆迂补偿的房屋建筑物原则要以正式产权手续为准,认证确权由乡村核实,县政府认证后按拆迁方案履行相关程序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入提出处理方法,报经市政府协调领导组审核同意后,由区、县地方协调领导组负责协调。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安置拆迁户宅基地,分别由临县、兴县政府解决。

    七、被征用人和被拆迁人在规定占用和搬迁期限内拒绝占用和搬迁的,拆迁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给予执行。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岢临高速公路建设的补偿,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岢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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