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1-00781 主题分类: 煤炭;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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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1]3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20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应对兼并重组后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规定要求,特提出如下防治水工作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全市煤矿企业正处于兼并重组整合后整体水平提升的关键阶段,随着开采深度由浅部向深部发展,整合煤矿水害类型由单一型向复杂型转变,生产方式由以人工采煤为主的落后开采向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安全高效开采转变,全市水害防治工作也由单一的探放水管理向全矿井综合治理转变。同时,兼并重组后煤矿开采地质条件的复杂化给当前防治水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矿井水害的多样性与不确定性给当前防治水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今后较长时间内,水害已成为严重威胁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之一,煤矿防治水工作也成为各类煤矿的安全防范重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主体、煤矿企业一定要正确认识煤矿防治水工作的严峻形势,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基础工作,严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建立防治水工作新体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新体系。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各部门要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为契机,着力构建有效的防治水工作新体系。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全面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各主体企业必须立即设置和完善专职的防治水工作机构,配齐配足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设立专业的防治水科室,至少配备3名有经验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所有煤矿企业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三转"(专用钻机、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认真做好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防治水相关图件。为了进一步摸清和掌握全市煤矿水害情况,各级煤炭部门要在继续抓好去年绘制的《矿井水害隐患分布图》补充修订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矿井水文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矿井充水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相关图件l的的编制报批和审定工作。生产矿井6月底、其它矿井9月底前必须完成《矿井水文地质报告》的编制报批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充水性图》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相关图件的绘制、审定和上报备案工作。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水文地质总体情况、每个煤矿的水文地质类型,摸清各矿井开采(开拓)水平、涌水、带压情况等信息,并以矿为单位建立相应的台账档案,做到一矿一档。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害防治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防治水综合治理措施

    1、进一步完善水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等各项防治水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确定矿井水害防治的工作重点。要健全和完善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根据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作业计划,进行水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防治水考核制度,落实日常探放水孔进尺验收记录考核工作;完善矿井探放水制度,严格落实“防、堵、疏、排、截”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等综合防治水措施。

    2、狠抓探放水队伍建设。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建井、生产乃到闭坑全过程。各煤矿企业要积极引进煤炭院校主体专业(地测方面)的大中专毕业生,聘请有经验的专业防治水技术人员充实优化目前的防治水管理队伍;井下探放水队伍要逐步实现以中专、技校毕业生为主,形成探水、放水、监测监控的专业化队伍。要提高防治水队伍的工资水平,比照采掘队伍进行同级管理。防治水工作人员工资收入要达到所在单位采掘开工作人员工资的平均水平。煤矿防治水费用要列入当年矿井生产安全费用计划。

    3、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各煤矿企业要及时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掘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建设)作业。要认真借鉴我市离石区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充分利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手段成功完成D10I)4采煤工作面上覆采空区13000m。积水的探放水工作经验,进一步强化采空水、老空水、构造水等积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放水前,必须查明采空区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撤出探放水点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时,还必须认真检查空气成分,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紧急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防排水设施,矿井防排水能力必须按规程标准进行配套,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4、进一步强化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各级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水害防治的工作部署,以市级包片、县级“五人”安全监管包保小组为重点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包保责任制,认真履行对煤矿安全的日常性、经常性检查和监管执法职责。特别要针对全市2010年水害隐患大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制定分类指导意见,周密部署安排,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强化各项措施,对辖区内煤矿水害隐患登记建档,督促企业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

    5、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培训工作。各级煤炭部门、主体及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对《防治水规定》和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条款的培训学习,着力提高防治水技术和管理水平。各主体、煤矿企业要按照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所有防治水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要采取专家解读、现场培训、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全面培训,确保职工能够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识,具有抵御水灾和紧急避险能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各主体企业在各项专项检查中要把防治水培训作为检查内容,要现场抽查作业人员的应知应会水平,对发现未掌握防治水基本应知应会知识的作业人员要立即责令升井重新培训,发现矿井存在lO人以上未掌握应知应会或其他培训不到位情况的,要立即责令矿井停止生产(建设),重新组织全员培训,并按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四、全面落实主体企业、煤矿企业水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主体企业是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集团公司防治水工作的决策、指挥和落实工作。煤炭集团总工程师负责本集团防治水规划、计划、设计、措施制定审批等工作。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主体企业、煤矿是矿井水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雨季汛期巡视制度和大、暴雨天气停工撤人制度;严格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全面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对于矿井水害隐患,要定期研究解决,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保证防治水工程、资金、措施落实到位。

    五、认真编制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编制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区域抢险排水运行机制,特别要把防范自然洪水灾害纳入《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对事故救援做好充分安排,防止直接或间接引发煤矿水害等事故,同时组织好预案演练,筑牢防治水最后一道防线。出现水害险情后,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切实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施救有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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