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1-0078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1]43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4月25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
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制,积极推进“两网化’’建设,全面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要求,现对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属企业、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县、乡两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企业登记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外省及我省外市驻吕单位(指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住所地在我市境内)独资及控股企业,外省及我省外市来吕单位(指该单位注册或者登记的住所地不在我市境内,但在我市境内施工、作业、开展商务活动)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四、省煤运、省煤炭进出口公司在吕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发放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六、本市跨县施工、作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施工、作业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抽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每年抽查率不得低于3 0%),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或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处理。
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书面报请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决定。
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网格,将辖区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作为信息采集对象,建立管理台账,并按本规定明确的监管权限实施劳动用工监管。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