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1-0080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1]63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5月17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五保
供养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特殊的困难群体,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确保《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准确把握五保条件,力求做到应保尽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普查工作,要逐村核实、登记到人,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资料,建立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应保尽保。
三、合理制定供养标准,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根据《办法》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各县(市、区)上年度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分别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要求,综合考虑吕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定为:孝义、柳林两个县市,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700元;汾阳、离石两个市区,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9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交城、文水、交口、中阳、兴县、岚县、临县、方山、石楼九个县,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对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对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市级财政对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对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补助年400元,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上浮标准。
四、足额落实供养资金,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五保供养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不留缺口,并按照《办法》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照年度确定的标准,除省、市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分担,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五保供养资金下拨和发放工作,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拨付发放到位。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数据,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按年度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数据,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信用社,由农村信用社打入农村五保户个人帐号、发放到户。农村五保对象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费按其一年的供养标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
五、明确供养机构性质。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集中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组织。要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以政府投入为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条件的要纳入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其机构、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区)名+乡(镇)名+敬老院(中心敬老院)”组成。机构管理人员设置一般为院长(原则上由乡(镇)民政办主任兼任)、副院长、会计和总务长组成。敬老院的服务人员要按照供养五保人数不低于1:10的比例公开招聘。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社会养老机构,要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社会养老机构收养农村五保对象的,政府财政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收养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六、解决供养机构管理经费,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纳入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其服务人员费用、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供养人员丧葬费等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足额列入预算给予解决。每年末由县级民政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数据报告,由县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直接按年度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配备服务车辆。
七、强化供养机构管理,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协议书。供养协议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委托人、委托人联系方式,供养标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履行方式、期限、地点,协议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的事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吸纳服务对象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制度,真正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要落实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到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饮食服务、治安保卫、环境卫生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优胜劣汰活动,努力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要充分发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作用,针对不同的供养对象采取适当的供养办法,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五保对象中的孤儿要以县为单位集中管理,不得与其他供养对象混居;精神病患者要送精神病医院治疗,或由有精神病治疗、看护职能的机构集中供养。要组织探索农村五保供养模式,,逐步形成政府领导、民政负责、供养机构统一管理,集中供养、分散居家养老、农村五保聚集点、农村老年食堂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农村五保供养模式。
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侍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确定专人或者亲属给予照料。照料期间五保对象的土地收益、社会捐赠性收入及五保供养资金由村委会或照料人领取支配。五保对象去世后,属集中供养并在火化区范围内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负责办理,不在火化区范围内的由村委会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委会或者亲属负责办理。丧葬费统一按其生前一年的供养标准给予补助。
八、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应按一定比例拿出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
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管理经费,并足额拨付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五保对象按时发放基础养老金;机构和编制部门要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手续,落实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五保对象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教育部门要对五保对象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寄宿生发放生活补贴,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要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投资比重;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司法、税务、工商、环保、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九、抓紧有利时机,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各地要抓住正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利时机,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方式,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维修、改造,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一批规模适度,档次较高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能力和供养水平。
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开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局面。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准确了解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提出解决办法,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快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形成上下协调配套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政策法规体系,扎实推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保障民生、构建和谐吕梁做出积极贡献。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