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1-0082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1]87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7月08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今年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自觉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通过提交议案、建议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加快推进我市“五三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把办理工作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作为推动政府工作、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途径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要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规范的办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的答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重点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重点建议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主持办理、亲自答复,力求使建议所提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承办单位在对建议答复前要征求代表的意见,复文报领办副市长审定后再行文答复。
二、切实转变作风,注重办理质量,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
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统政府中心工作,切实转变作风.,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件建议,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们关心的问题,努力让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对代表过去多次提出,至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建议,要深入研究,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好办实,不符合要求或确实难以办到的,要说明缘由,解释清楚,争取代表的理解和认可。各承办单位要在全面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基础上,注意把握和筛选那些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多特别是要把涉及民生问题、“三农”问题、重大项目建设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建议作为办理重点,摆上日程,认真研究解决。
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和交流,确保与代表的沟通率达到100%。办理前要“走出去”,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了解建议提出的背景;办理过程中要“请进来”,尽可能邀请代表参与办理,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提高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对一些涉及面广,问题较为复杂的建议,要通过调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办复后及时回访,听取代表的意见,以便改进办理工作。所有建议要做到件件有答复,复文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三、规范办理工作,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市人大、市政府有关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的复文格式(见附件1),在收到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议案、建议须在4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市政府督查室将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督办机制,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将在适当时间会同市人大对建议办理进展情况特别是重点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办理工作。市政府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通报。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内容要实事求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文字简练,条理清晰,语气诚恳,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签发。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o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三)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7白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不得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逾期不退回视为同意办理。
重点建议复文前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时,同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五)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代表,同时复文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2份、市政府督查室2份。
(六)凡办理建议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2012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内容要包括承办建议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要结合实例),相关建议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打算等o +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