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1-00846 主题分类: 煤炭;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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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1]11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15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

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办发[2011]26号和晋政办发[2011]48号文件精神,市煤炭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

1、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集团公司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主体企业、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相关专业人员,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对所属企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矿井进行包矿管理。各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瓦斯防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二、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硐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1、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

2、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3、生产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采区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实现专用回风井回风。

4、重点抓好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可靠性治理,取缔回采工作面、尾巷及上隅角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通风方式和通风方法。

5、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淘汰11Kw及其以下局部通风机和直径600mm以下的风筒。

三、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高、低负压瓦斯分源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2矿井瓦斯抽采率、煤层预抽率、回采工作面抽采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要求。

3、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8m3/t,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0%,且残余瓦斯含量<8m3/t。通过瓦斯抽采后,回采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5m3/min。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然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4m/s。

4、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3m3/min,瓦斯预抽率不低于30%,石门揭煤瓦斯预抽率不低于45%,且瓦斯涌出量<3m3/min。

5、高瓦斯矿井通过瓦斯抽采后,矿井风排瓦斯量必须<40m3/min。

6、所有高瓦斯矿井必须采用多打孔、大孔径、增孔增透和防塌孔技术措施和高负压、大管径、大流量等措施增大瓦斯抽采效率,保证抽采达标。

7、所有瓦斯含量在8m3/t及其以上的高瓦斯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实验室,实现对瓦斯基础参数的跟踪研究,改造建设矿井竣工投产前必须建成瓦斯实验室。

四、强化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和华晋沙曲煤矿的周边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并有明确的鉴定结果,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及验收。

五、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监测监控是防范瓦斯事故的有效手段,必须做到监控有效。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三大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1、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

2、所有煤矿必须建有安全监测系统检修、调校室,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修、调校。

3、所有煤矿每7天必须进行一次“三大闭锁”功能测试。

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修、标校、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严禁没有“MA”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七、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各县(市、区)工业局、离柳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实施关闭。

八、强化对瓦斯防治的监管责任

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集团公司挂牌督办。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2、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3、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4、应建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6、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离柳集团公司要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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