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2-0069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2]20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9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刻吸取中阳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 4 · 2 瓦斯燃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全市煤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矿井瓦斯防治责任体系,扎实抓好瓦斯防治责任的落实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 号、晋政办发〔2011〕48 号文件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依靠科技进步和发展先进生产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监管。要以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 、健全矿井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企业法人和煤矿矿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员、各个岗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矿井瓦斯防治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岗位责任,严格考核兑现。
二、进一步优化通风系统,完善基础设施,从系统上保障瓦斯防治工作落实
1 、采掘布署、采掘作业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把瓦斯抽采能力作为生产能力的强制性约束指标。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做到瓦斯抽采达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要与瓦斯抽采煤量同步,实现“抽、掘、采”平衡。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 、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重点和瓦斯异常涌出区域要增设甲烷传感器,确保瓦斯电、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灵敏可靠。
3 、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4 、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要重点抓好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可靠性治理,取缔回采工作面、尾巷及上隅角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通风方式和通风方法。高瓦斯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必须使用无压风门或自动风门。
5 、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局扇风电闭锁与风筒风量传感器关联闭锁),淘汰11kw (包括 2x 11kw )及其以下局部通风机和直径 600mm 以下的风筒。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配齐配足专业技术人员
1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离柳焦煤集团公司 5 月份前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离石区、柳林县、中阳县、孝义市、离柳焦煤集团公司瓦斯防治相关专业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5 人,其余各县(市)专业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3 人。
2 、各主体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 3 人。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通风、防突、抽采、监控等专业化队伍,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3 、高瓦斯矿井全部配备齐全专门从事瓦斯治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9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得少于 25 人, 90 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15人。
4 、高瓦斯矿井按规定 6 月底前必须全部配备齐全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及机电副总工程师。
5 、技术力量薄弱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公共机构和队伍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工程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管理人员、上岗人员的培训,提高瓦斯防治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配齐配足瓦斯防治技术装备,认真研究分析相关瓦斯参数
1 、瓦斯含量在 8 m³ /t 及其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实验室。生产矿井 6 月底前必须建设完善并投入运行,开展瓦斯含量测定和涌出规律分析与研究;基本建设矿井竣工投产前必须建成,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1 个县(市、区)内属同一主体的高瓦斯矿井,原则上可集中建立 1 个瓦斯实验室。
2 、高瓦斯生产矿井必须全部配备符合要求的千米定向钻机,提高单孔抽采量,增大瓦斯抽采效率,保证抽采达标,并认真进行抽采达标评判。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瓦斯治理资金足额到位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提取安全费用,煤矿必须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费用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要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安全费用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 50 %。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工资收入达到所在单位采掘开员工平均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参数测定工作,为瓦斯治理提供可靠依据
1 、未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的煤矿企业, 6 月底前必须完成报告编制工作。预测为高瓦斯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要逐级上报审批;预测为低瓦斯的矿井报市煤炭局备案。已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但在实际作业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于报告预测值的矿井, 6 月底前必须重新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
2 、华晋沙曲周边煤矿原来经论证不具备突出危险性的,要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复核,当瓦斯参数满足 f≤0.3 、 p ≥ 0.74MPa ,或 0.3 < f ≤ 0.5 、 p ≥ 1.OMPa , 或 0.5 < f ≤ 0.8 、 p≥1.50MPa ,或 p≥2.OMPa 之一的需重新上报省煤炭厅论证;经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含量达 8 m³ / t 及其以上的矿井,要重新鉴定。
七、进一步强化瓦斯分源抽采系统建设,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1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
2 、高瓦斯生产矿井的瓦斯抽采系统复产前必须全部实现抽采达标,禁止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在建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高低负压瓦斯分源抽采系统。
3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高、低负压瓦斯分源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4 、所有高瓦斯矿井必须采用多打孔、大孔径、增孔增透和防塌孔技术措施和高负压、大管径、大流量等措施增大瓦斯抽采效率,保证抽采达标。
5 、矿井瓦斯抽采率、煤层预抽率、回采工作面抽采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 - 2006 )要求。高瓦斯矿井通过瓦斯抽采后,矿井风排瓦斯量必须< 40m³ / min 。
6 、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8 m³ / t ,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 30 % , 且残余瓦斯含量< 8m³ / t 。通过瓦斯抽采后,回采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 5m³ / min 。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然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 6m³ / t 或工作面最高风速≤4 m/s 。
7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3m³ / min ,瓦斯预抽率不低于 30 % ,石门揭煤瓦斯预抽率不低于 45 % ,且瓦斯涌出量< 3m³ / min 。
八、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达标体系建设,以典型引领和推动全市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达标建设
1 、按照全市“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全面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建设工作。在现有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基础上,强力推进构建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建设。
2 、 6 月底前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焦煤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建设方案的编制、审查、修改完善及上报审核备案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年内, 50 %以上的生产矿井必须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建设要求,基建矿井在取得联合试运转登记卡之后竣工验收前必须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建设要求。
3 、建立瓦斯治理激励机制,市煤炭局对已取得示范县(市、区)称号的县(市、区)和离柳焦煤集团公司、各县(市、区)和离柳焦煤集团公司对辖区内已取得示范称号的矿井,在连续三年保持称号的进行表彰。通过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县(市、区)、离柳焦煤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瓦斯能力和整体防治水平。
九、进一步搞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强化现场核查,杜绝弄虚作假
按照 2012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抓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于今年是新的瓦斯等级鉴定标准开始实施的第一年,各县(市、区)和离柳焦煤集团公司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重点抓好瓦斯等级鉴定的现场核查。各矿井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的鉴定工作必须及早着手,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认真鉴定,不得弄虚作假。高瓦斯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瓦斯矿井在采掘作业过程中出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认定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十、进一步完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1 、各县(市、区)和离柳焦煤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调查进度,厉行安全问责,严肃事故查处。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查清事故性质,依法严厉追究事故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人民群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2 、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凡煤矿发生 2 %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 2 %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 3 %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离柳焦煤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凡 1 个月内发生 3 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1〕26 号)要求实施关闭。
3 、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在建矿井,要求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对未按规定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惩处,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4 、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进一步强化监管,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焦煤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焦煤集团公司挂牌督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 、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 1 个月内发生 2 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2 、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3 、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4 、应建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5 、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6 、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7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 、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十二、进一步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抓好重点和薄弱环节
1 、经鉴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现场严格落实;
2 、在采掘突出煤层时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在地质构造带掘进煤巷时和石门揭煤时,必须采取超前探控措施,并在现场落实到位。
3 、综合运用采场布局、系统改造、监测监控、区域治理、抽采利用等综合手段,加快推进瓦斯防治由风排为主向抽排并举转变、由边抽边采向先抽后采转变、由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转变、由被动抽放向主动利用转变,确保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
4 、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严禁没有“ MA ”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5 、加强揭露煤层安全管理。督促矿井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严格审批程序,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
6 、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强化瓦斯现场检测,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维护监测监控系统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维护和联网监控。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确保处置准确、迅速。
7 、强化通风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根据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不断完善优化通风系统,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加强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的维护和使用,确保通风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确保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8 、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齐全,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严禁任何人谎报、瞒报瓦斯检测数据。
十三、进一步开展科研合作,加快推进瓦斯治理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1 、依靠科技进步防治瓦斯灾害,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切实把握瓦斯事故防范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切实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2 、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不断完善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
3 、主动加强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协作,针对瓦斯抽采中的技术难题联合开展攻关。依托我省阳煤集团煤矿瓦斯防治研究中心和晋煤集团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研究中心两个省级研究中心开展相关的技术合作与研究。
4 、每年科技经费投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 1 ~3 %。
十四、进一步加强两个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有序退出机制
加强对 《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 (安监总煤装 〔 2011〕 163 号)、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9 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依法处罚、依法停产整顿、依法关闭取缔力度,推动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矿井有序退出。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从整体上增强煤矿企业治理瓦斯灾害、防范抵御瓦斯事故的能力。
十五、进一步推动瓦斯综合治理,有效提高瓦斯资源的利用率
1 、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的瓦斯综合治理理念,“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瓦斯治理原则和“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工程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的治理思路。
2 、以用促抽、以抽保用是实现煤与瓦斯共采的根本出路,也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根本措施。坚持采煤采气一体化、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鼓励采用瓦斯发电、瓦斯民用、燃气锅炉、热电冷联产等多种形式的高浓度瓦斯利用方式,变被动抽放为主动抽采,实现煤、气共采。要积极探索和开发低浓度瓦斯发电和氧化技术。通过瓦斯治理与利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3 、凡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量稳定在 2m³ / min 以上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利用。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