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2-0072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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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清理整顿二手车市场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2]44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18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清理整顿二手车市场

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清理整顿二手车市场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吕梁市清理整顿二手车市场

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推动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二手车市场清理整顿。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及《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清理整顿二手车市场、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

凡在我市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均属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清理整顿期间,工商部门暂停批准设立新的二手车交易公司和经销企业,国税部门暂停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是否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已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是否与企业类型相符。(工商部门负责)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营场地是否符合当地的《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商务部门负责)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是否具备人、车专用通道,设置查验区、评估区、展示区、交易大厅、专用停车场等设施;交易大厅是否设有专门的消费者休息区,具备办理交易服务、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功能;是否建立了驻场商户管理规则等制度。(商务部门负责)

(四)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否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车辆检测、维修等设备,能为客户提供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为客户代办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商务部门负责)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是否已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部门负责)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是否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有无超范围经营的违规行为;是否建立并保存有完整规范的交易档案(工商、商务部门负责)

(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经销企业是否存在为经纪机构、消费者直接交易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国税部门负责)

(八)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是否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国税、地税部门负责)

(九)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是否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是否有价格欺诈、强制收费或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负责)

(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是否有为走私、盗抢、非法拼装车牺办理交易或经销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

三、清理整顿的处理原则

(一)未经工商部日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一律予以查处取缔。

(二)已注册登记但不符合所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吕梁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没有与其企业类型相适应的经营场地且不具备相应服务功能的,原则上予以取缔。不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但能达到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条件的可转型登记为经销企业;不具备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条件但能达到二手车经纪企业设立条件的可转型登记为经纪企业。

(三)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无论以前是否向商务部门备案,均应填写《吕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清理整顿备案审核表》(附件l),并经清理整顿工作成员单位加注验收审核意见后,在525日前重新向市商务局办理备案手续,市商务局现场核查后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四)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之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法开具《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偷逃税款、为走私、盗抢、非法拼装车辆办理交易等行为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五)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之前存在未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或有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5 1 - 5 15 日)

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建立吕梁市清理整顿二手车市场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见附件 4 ) ,研究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

(二)清理整顿阶段( 5 16 - 5 31 日)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填报《吕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2 ),并汇总上述市场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

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清理整顿工作组,对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进行分类指导,逐一实地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要依据职责分工和清理整顿的原则,对每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清理整顿内容逐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写《吕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清理整顿情况登记表》(附件3) ,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凡无法联系或逾期不报的市场和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三)全面规范阶段(6 1 - 6 20 日)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清理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对清理整顿后不再保留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保留的企业如果名称、经营范围与企业类型不相符的应重新规范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对存在为走私、盗抢、非法拼装车辆办理交易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负责制定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办法,负责清缴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应缴未缴的税款;对清理整顿后不再保留的企业收回已发放未使用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核定收费标准。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通过验收保留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向税务部门申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统一发票时需提供市商务局统一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自发文之日起,凡未在市商务局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检查验收阶段(6 21 - 6 30 日)

市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市商务局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及清理整顿情况登记表分别报市政府和省商务厅。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

1 、商务主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市商务局负责《吕梁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全市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准入条件;负责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许可的初审工作。

2 、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后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并在具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进行车辆防盗抢查验;负责本地区违法车辆的查处工作。

3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具备设立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垄断经营、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买卖合同、收购合同、销售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

4 、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5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和监督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收费标准,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二)完善监管机制

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做到协作配合,齐抓共管,杜绝各自为政或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1 、严格设立条件。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必须符合当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吕梁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都要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二手车经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吕梁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 》发布之前,工商部门不再批准设立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商务部门不再受理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的备案申请。

2 、规范注册登记管理。工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及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中应只含有“二手车交易、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字样之一;在经营范围中应分别明确表述“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之一,不得相互交叉。

3 、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税务部门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及拍卖企业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统一发票时,需查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市商务局统一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不得向二手车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发放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538 号)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等规定征收,其他应税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规范转籍过户管理。公安部门依法查验车辆信息和相关证件后,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交易合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1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对进驻市场的商户一视同仁,实行无差别待遇。交易市场内应当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应当在查验交易合同及相关证照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但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业务。

2 、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在购销过程中赚取利润,不得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应签订收购合同,并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及时向国税部门依法申报缴纳二手车交易增值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 3 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 6 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 3 个月或 5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3 、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 《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拍卖企业接受二手车拍卖委托后应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将拍卖车辆信息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于拍卖日 7 日前发布公告,并到市商务局和市工商局进行备案。展示车辆应张贴《拍卖车辆信息》。按法定程序拍卖成交后,应签订《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开票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成交确认书相一致,禁止为未拍卖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代为其他交易双方、经纪机构开具发票;在收取拍卖佣金或服务费时,应开具服务业发票。

4 、二手车经纪企业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二手车经纪企业应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经纪活动,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在经纪活动中,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中介成交车辆统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向委托方收取佣金时应开具服务业发票。

5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省商务厅核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6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月度归档,年度封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以备监管部门核查。应当定期通过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报送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领导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细化本部门具体工作措施,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个清理整顿阶段要召开一次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进行工作督查。

(二)市县统筹推进。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由市直职能部门统筹负责、县级对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同步推进。重点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清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形式,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守法经营,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氛围。

附件: 1 、吕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清理整顿备案审核表 (略)

2 、吕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基本情况表 (略)

3 、吕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清理整顿情况登记表 (略)

4 、吕梁市清理整顿二手车市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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