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2-0074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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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2]66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03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大排查、大接访、大化解”活动的实施方案》(吕发〔2010 4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黄金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构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实现市委“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目标任务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 、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2 、自愿平等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以当事人官愿为前提,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3 、调解优先原则。要立足预警和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要树立调解优先的意识,能调尽调,当调则调,把调解贯穿于处理矛盾纠纷的全过程。

4 、合法合理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要注重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结合,调解结果要体现公平正义,合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注重效果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结合各类矛盾纠纷的情况和特点,讲究调解艺术和调解方法,寻求妥善解决的有效途径,以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6 、调处结合原则。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久调不决或者久拖不结。

(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三是按上级要求或者视情况有必要开展行政调解的其他纠纷。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在调解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优先适用调解,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好对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积极建立由市政府总负责、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司法、宣传、公安、编办、信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业、卫生、民政、国资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县市、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们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上报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及时通报本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实现 “三大调解”优势互补。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行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七)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行政机关要结合本职工作建立一支专、兼职的调解员队伍。一是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去。二是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或调解员队伍中。.三是要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共同营造全市转乳玲越钧浪好氛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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