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2-0076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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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解决原“乡镇八大员”解聘后生活困难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2]88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21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原“乡镇八大员”解聘后

生活困难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上世纪七十至九十年代初,乡镇(人民公社)各事业站(所)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陆续聘用了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的临时人员,基层习惯性称“乡镇八大员”。 1992年前,根据各级组织、人事、编制、劳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占用事业编制,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正式录、聘了部分同志进入全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正式聘用人员按规定要求予以解聘或清退。但是之后乡镇又陆续自行续聘或新聘了部分人员。考虑到这部分同志对乡镇事业的发展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从市委“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总体要求出发,根据中组部、原劳动人事部、人社部、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解决“乡镇八大员”解聘后生活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发展,妥善解决“乡镇八大员”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政策措施

解决“乡镇八大员”生活困难问题,原则上以纳入现行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主、城乡低保或临时救助为辅,采取“新农保、城居保加工龄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

对符合新农保、城居保参保条件的“乡镇八大员”,本人必须按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参保,在其履行参保义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其缴费年限内,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目前为 100 元/人年)为其代缴新农保或城居保费用,同时政府再给予其个人工龄补贴。工龄补贴标准按当地“2008 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x 个人工龄”计算,一次性缴入其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名下的其他补助。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按新农保、城居保政策按月领取新农保(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已参加或者已享受新农保(城居保)政策的“乡镇八大员”,不再享受《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待遇。

已满 60 周岁,丧失劳动能力,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或临时救助的“乡镇八大员”,在享受新农保(城居保)待遇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民政政策。

三、适用范围

2000 12 31 日前不占编的乡镇非正式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或能够提供当时的工资凭证、资格证书、有关通知等生活困难的“乡镇八大员”适用本指导意见。

四、工作程序

具体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1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县(市、区)组织、人社(人事)部门出台实施方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摸清人员底数;

2 、由“乡镇八大员”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花名底册、工资发放凭证、有效的资格证书、有关通知或文件,进行资格初审;

3 、由组织、人社(人事)部门审核、公示、确认;

4 、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 、兑现工龄补贴,办理缴费手续;

6 、向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领导组,责成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纪检、组织、人社(人事)、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主要领导负责,设立专门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摸底调查,审核资格条件,稳慎推进工作, 2012 9 月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2 、确保政策落实。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真正使“乡镇八大员”年老有所养,贡献有回报,生活有保障,体现我市“三大活动”的惠民成效。对于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清退自聘人员。对撤并乡镇后,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的自聘人员,可参照中组部、劳动人事部 1987 3 14 日颁发的《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执行生活补助费,并按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乡镇中人员分沐安置的意见》(晋办发〔20011 号)规定,签订清退协议,落实清退政策。

4 、规范用人行为。要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73 号),从本指导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律不准自聘临时人员,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六、本指导意见由吕梁市委组织部、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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