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2-0076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严禁破坏市区园林绿化和市政公共设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2]96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9月17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禁破坏市区园林绿化和市政公共设施的
通 知
离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区园林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保护市区园林绿化、市政公共设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市区内的园林绿化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主次干道、河道、桥梁、苗圃内的树木、花草、花坛、花箱、花架、喷泉、雕塑、灯杆灯具、围栏、井盖、供排水管网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均应受到保护。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景观、花卉。
三、禁止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的树木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禁止在绿地内便溺,倾倒或乱扔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
四、禁止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未经批准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路灯杆等公共设施张贴、悬挂宣传品。
五、严禁盗窃、破坏、占用城市喷泉、雕塑、路灯、围栏、井盖、供排水管网、地上地下管线、环境卫生等城市公共设施。
六、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七、对随意破坏、损坏、盗窃园林绿化苗木和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