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2-0078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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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2]117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23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030

吕梁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吕梁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整体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迅速、有效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吕梁旅游形象,促进全市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科学应对。

4)属地救援,就近处置。

5)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导致发生的旅游者伤亡及被困事件的应急处置。市内旅游机构组织的团队在外市、外省(市、区)、赴台及赴港澳、出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参照本预案相关处置程序执行。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吕梁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是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挥:分管旅游工作的市政府领导

副总指挥:市文物旅游局局长

            吕梁军分区参谋长

            武警吕梁支队支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教体局、市安监局、市文物旅游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吕梁供电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人保财险吕梁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旅游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指挥、协调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研究、解决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组织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5)发布旅游突发事件信息。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2.2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文物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物旅游局局长兼任。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

2)汇总和整理信息,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组织Ⅳ级旅游突发事件损害调查和风险评估,分析形势,提出对策;

4)协助、指导县(市、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措施;

5)承办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吕梁军分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吕梁部队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吕梁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经信委: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运输组织安排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保障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医药用品短缺时的供应;指导协调涉及工业旅游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承担突发事件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事件区域人员疏散;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确认。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或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安排旅游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及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为地质灾害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预报预警及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安全设施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设施安全;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工程抢险。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运输;为应急救援车辆提供绿色通道;当事故发生在山区、森林等交通不便地区时,协助事故现场临时道路的铺设;参与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督促、指导水上旅游项目安全保障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所属水库旅游项目的水上应急救援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调派渔业船舶参加应急搜救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农业、农村旅游项目的指导协调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险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提供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旅游目的地发生森林火灾时调派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施森林火灾救援。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文化活动和旅游文化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旅游预警信息,进行旅游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跟踪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方面的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给予技术支持。

市环保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市质监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指导协调大型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体育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旅游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业救援,组织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牵头组织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文物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承担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文物与文化遗产工作的指导协调与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港、澳)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港、澳)政策指导。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宗教、民族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提供宗教、民族政策指导。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台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台政策指导。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组织旅游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旅游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吕梁日报社: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和指挥部公告。

吕梁电视台:第一时间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移动吕梁分公司:负责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联通吕梁分公司:负责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电信吕梁分公司:负责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吕梁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排险工作,保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地电吕梁分公司: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排险工作,保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人保财险吕梁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投保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县(市、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订本县(市、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应急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2.4 现场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负责相关抢险救援及应急保障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市文物旅游局

组成部门: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治安警戒组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武警吕梁支队、市交警支队

职责: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3)医疗救护组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落实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措施。

4)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文物旅游局、市气象局、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吕梁供电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

职责: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装备,做好道路、水、电及通信设施抢修和气象应急保障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新闻办、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善后工作组

牵头部门:市文物旅游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教体局、市安监局、市台办、人保财险吕梁分公司、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事发旅游经营单位

职责: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家属接待以及赔偿、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涉外、港澳及涉台伤亡人员及家属的联络、抚恤、赔偿工作。

2.5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安全管理、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公共关系、公共管理、心理干预等专业部门专家组成。负责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省、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7 旅游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职责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营业务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制订本单位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重点景区景点要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两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掌握旅游团队相关旅游信息,加强监测和分析,及时向上级旅游应急机构报告监测信息。

3.2 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依次分别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表示。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市、县两级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3.2 预警信息通报

市交通运输、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发布交通、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4 预警信息处理

3.4.1 接警处理

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市政府和市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组织专家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报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4.2 预警信息处理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市交通运输、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组,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5 预警发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报警信息、接收到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专家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及时提请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危险程度,发布旅游预警警报。

3.6 预警解除

市气象、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在对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报信息做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各类预警信息,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做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的伤亡程度与受困人数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 指一次造成100名以上旅游者重伤或30名以上旅游者被困,或者30名以上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100名以上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造成30名以上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1.2 重大(Ⅱ级):指一次造成50100名旅游者重伤或1030名旅游者被困,或者1030名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50100名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造成l030名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1.3 较大(Ⅲ级): 指一次造成1049名旅游者重伤或39名旅游者被困,或者39名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l049名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39名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1.4 一般(Ⅳ级):指一次造成10名以下旅游者重伤或3名以下旅游者被困,或者造成3名以下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10名以下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3名以下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置

4.2.1 事件信息速报

1)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领队、导游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2)各县(市、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旅游者被困、伤亡报告后,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掌握核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

4)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接待旅行社及事发地旅游应急管理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生的详情报告市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并及时通报市台办。

5)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后,除首次报告外,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6)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平台,确保各县(市、区)、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4.2.2 先期处置

事发旅游团队和单位要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可向上级旅游应急机构请求支援。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包括: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旅游突发事件现场。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旅游突发事件,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省旅游局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按照省旅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4.3.2 发生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建现场救援指挥机构,赶赴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3.3 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向事发县(市、区)旅游应急机构派出救援专家或提出指导意见,在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下,县(市、区)旅游应急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关注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4 指挥与协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援,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 旅游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程序

4.5.1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危及到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随团领队、导游、景区景点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旅游者采取避险措施,同时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情况。

2)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武警、交通、卫生、铁路、航空、保险等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

4.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队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领队和导游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同时向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事发地县级以上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对其他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做好旅游团队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工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单位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向相关的旅游团队和旅游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经卫生部门正式确诊为重大传染病病情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文物旅游、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向旅游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对前往该地区旅游的团队或其他旅游者通报情况。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队、宾馆饭店和景区景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领队、导游和有关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救治中毒人员,同时向所在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织织协调卫生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认真检查旅游团队和饭店的用餐场所,查找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卫生、公安部门要对中毒原因进行调查,属于投毒案件的,公安机关要立案侦察。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向相关的旅游团队和旅游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4.5.3 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发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安、武警、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向旅游者提供应急救援,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5.4 涉外、涉港澳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被困、伤亡事件时,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市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市文物旅游局、市台办要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地区)、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通过市文物旅游局及时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馆、港澳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市台办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情况。

4.5.5 市内组织团队在外市、外省(市、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旅游机构组织的团队在外市、外省(市、区)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队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告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救援,同时报告市内组团旅游机构。组团旅游机构接报后及时报告属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各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市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并通过省旅游局主动与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人员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处理相关事项;通过组团旅游机构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配合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协调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5.6 省内驻我市赴台组团社组织团队赴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省内驻我市赴台组团社组织的市内团队赴台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告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驻台办事机构请求协调救援,同时报告省内驻我市赴台组团旅游机构。组团旅游机构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属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各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市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并通过市台办与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驻台办事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人员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处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协调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5.7 市内组织团队在国(境)外及港澳地区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旅游机构在组织公民出国()或赴港澳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驻港澳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驻港澳有关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驻港澳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同时,向所属国内旅游机构报告,由该旅游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市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并通过市文物旅游局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馆或驻港澳有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处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协调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协调市内各部门、毗邻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7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后,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会同善后工作组协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市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投保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处罚。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保财险吕梁分公司、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协调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5.3 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协同相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属于安全生产责任的旅游突发事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经验、教训和安全改进建议

5)必要的附件

5.4 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旅游应急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要畅通相关信息的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各项应急救援有关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

6.2 应急队伍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依托武警、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与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同时,建立本单位必要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响应及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旅游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掌握本地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在事故状态下,能快速提供和调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6.4 应急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旅游经营单位要备足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用于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伤亡、伤害的补偿、赔偿和救治费用支付以及专兼职旅游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6.5 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市、县两级旅游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 培训

市、县两级旅游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组织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各旅游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市、县两级旅游应急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

市文物旅游局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本预案所称的旅游者,是指由具有相关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许可、登记成立的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国内外游客。

旅游者被困:指由于旅游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安全的状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市文物旅游局负责预案管理和预案修订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3.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旅游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文物旅游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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