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3-0093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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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2]14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06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 2012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事关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大事。近年来,我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农民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市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但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主要表现是: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和减负认识的敏感性降低,对农民负担监管不力;一些部门巧立名目、变换手法乱收费、乱罚款,增加了农民不合理负担;个别涉农收费单位没有按规定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乡村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过多过乱,没有严格执行“限额制”;一些地方在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还存在不及时和不到位的现象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基层组织正常工作秩序,影响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从思想上澄清农民“零负担”的观念,克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可有可无的思想,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放松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源头预防,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强化职能,加强对涉农收费和价格的监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物价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参与涉农收费文件的审核,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要加大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力度,确保各项补贴、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继续实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下的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充分发挥监管部门与职能部门联动效应与双向治理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对涉农收费、价格的监管。物价部门要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教育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人口计生部门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国土部门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民政部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价格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向代宰户、生猪养殖户多收乱收费用。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和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的发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物价、水利部门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三、规范程序,认真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运用范围。所议事项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实施过程和结果要让群众全程参与监督,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根据晋政办发〔20129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3 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来确定,每个农村人口和其他常住(一年以上)受益人口,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 18 周岁 55 周岁、女性 18 周岁 50 周岁的劳动力,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 5 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工价,按照每个工日不超过 30元的标准执行,并严格控制数量、比例,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进行严格审核,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筹资筹劳、项目实施、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不断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同时要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层层下放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权限和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力度,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认真开展面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和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等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政策,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

五、强化措施,健全农民负担监管约束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要认真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减负政策规定的一律废止,超限额、超范围、超标准的要重新确定限额标准和收取范围,并予以公布,今后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把关,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继续坚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 , 将政策范围内农民承担的费用及有关涉农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向农民公示;同时要对各种强农惠农政策和补贴补偿兑付情况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继续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督促检查,加大涉农案件查处力度

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是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政令畅通的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高度,认真组织和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检查监督制度,做到检查要全面,监督有章法,执行有力度,确保党的各项减负和强农惠农政策得到落实。对那些重点领域或信访案件较为突出、农民反映问题强烈的县(市、区),要跟踪督办,专项治理,限期整改到位。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要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同时要通过查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进而采取更加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不断深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七、加强领导,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各级分管农业的副职要亲自担任农民负担领导组组长,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领导。要充实健全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事机构,在机构改革中涉及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和补充,确保组织机构的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要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要不断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加强队伍建设,配齐专职人员,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事机构的正常运转,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农民负担保持在较低水平。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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