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3-0094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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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吕政办发[2013]6号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3]6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2月27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

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97 号)精神,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大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结合吕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培训对象

2011年冬季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 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免费短期技能培训。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后政府不再安排工作,应及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二)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 2 年,最短不少于 3 个月。

(三)统一安排,免费培训。退役士兵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组织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根据自身条件,在退伍报到时填写“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实施程序

(一)选择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在市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市民政局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渠道广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遴选范围包括: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

我市2012年确定的承训院校分别是:山西省建筑安装技工学校、山西省工程技术学校、吕梁高级技工学校等。山西省建筑安装技工学校主要设立焊接加工、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车工、数控车工、建筑设备安装、起重装卸机械操。吕梁高级技工学校主要设立焊接加工、机械设备维修、数控车工、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维修、供用电技术、煤矿技术(采煤)。

(二)宣传发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于每年11月中旬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含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设置、收费标准、报名条件、推荐就业方向等)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要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退役士兵回乡报到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予以公布,使退役士兵人人知晓。

(三)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在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报名工作和资格审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答复本人。各县(市、区)当年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知晓率、报名率必须达到 90%以上。

(四)制定计划。市民政局应根据退役士兵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情况,及时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及时下达给定点教育培训机构。

(五)招生入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按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等保险手续。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规定录取入学。

(六)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结)业后,由市民政局据实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八员统计表》,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教育培训工作质量要求

(一)创新教学模式。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

(二)规范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统一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市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退役士兵学员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对教育培训期间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应予表扬鼓励;对违反校纪班规的,视情况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六、强化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指导。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完善就业服务。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开辟人力资源市场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录(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七、经费保障

(一)资金渠道。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在用好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省、市、县三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 50 % ,市级财政负担 35 % ,县级财政负担15%。

(二)使用范围。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实习责任保险费、生活补助费等。

(三)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为在校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参照执行。

参加短期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暂定每人每月 1200元标准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不超过900 元,生活补助费300 元,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每人每年 8350 元,其中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不超过 5350 元,生活补助费 3000元。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可以适时调整培训资金标准。

(四)资金划拨。教育培训经费由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向市民政局申报,市民政局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会同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提出拨付意见,市财政局按照山西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的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11 262号)规定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不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五)资金监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考评、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明确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训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以及工作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承训机构要在现有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针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结束后并入到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之中。

(三)加强监督考评。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市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将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业证书“双证”获取率必须达到 90 %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后的就业(含自主创业)率须达到 90 %以上。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目标考核,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机构负责。

(四)搞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树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扎实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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