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3-0096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3]24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12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吕梁市区域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开展挂钩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符合规划,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2 、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3 、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整村撤并;
4 、尊重民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5 、指标控制,按期归还周转指标;、
6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同推进。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实行建新拆旧的增减挂钩,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 增减挂钩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办)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实施规划方案进行审查与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增减挂钩项目区的设置与报批
第六条 拆旧区应当是城镇建设用地区外的,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包括:已经废弃或拟不再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废弃的采矿地、砖瓦窑、工厂、道路用地和空闲宅基地等,应当优先纳入拆旧区范围。
建新区是指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农民安置、基础设施和城镇、工矿项目发展的建设用地地块。建新地块原则上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急需进行城镇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区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 拆旧区和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项目区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对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和建新拆旧实行整体审批,建新地块直接与拆旧地块的建设用地调整、置换,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通过上级分配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农用地、耕地面积的标准。
第八条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三年内通过整理复垦拆旧地块恢复相应的农用地、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建新区占用的农用地、耕地面积。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认真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专项调查基础上,按照增减挂钩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区范围,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和拆旧区复垦设计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项目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条件、潜力、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口向;
2 、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包括各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等;
3 、项目拆旧区整理复垦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 、建新区土地使用方案和土地补偿、调整方案;
5 、项目区实施时序,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规模、使用和归还计划;
6 、资金预算与筹措;
7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8 、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9 、项目区内群众意愿调查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情况;
10 、方案实施可行性分析和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区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区拆旧地块已完成勘测、确权、登记工作,权属清晰无争议。
2 、能确保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有确保拆旧地块复垦的措施。能做到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3 、当地政府重视,群众自愿参与度较高。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具有依法严格规范管理土地的意识。
4 、项目区建新地块农民安置用地和城镇项目用地总面积不大于 500 亩。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实施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设计书由市国土局组织评审和批复。
第十四条 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关于申请批复 xx 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的请示 》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关于申请批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设计书的请示 》 ;
2 、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文本(包括电子文档和新旧两区的影像资料),项目区复垦设计书;
3 、县(市、区)政府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组的文件(红头文件) ;
4 、项目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权属证明文件;
5 、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的书面意见,听证会纪要和被拆迁人同意拆迁的意见或协议;
6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保资金投入,按时完成拆旧整理复垦并按期归还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7 、图册包括:县级 1 : 50000 土地利用总体现状图、规划图(图上应标注各建新、拆旧地块的编号、位置、范围、地类),挂钩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县级 1 : 50000 、乡级 1 : 10000 ) ;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图( 1 : 10000 ) ;拆旧区土地复垦规划图( 1 :5000 ) ;
8 、各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为 1 : 1000 或 1 : 500 )。
第三章 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实施
第十五条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的拆迁补偿应当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方案进行,拆旧区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应当严格按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国土资发〔2005〕34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水土保持等工程及投资估算预算,参照土地整理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六条 拆旧地块原则上应在批准实施规划方案的一年内完成拆旧和整理复垦工作。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应当采取培肥措施,确保耕地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应当得到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确认。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自查,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后,撰写竣工报告,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提出初验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项目区竣工初验申请、申请表和自查报告;
2 、项目区竣工报告;
3 、项目区竣工图(不小于1: 10000 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等) ;
4 、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5 、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6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7 、项目区招标、监理有关材料;
8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新区用于农民集中安置的,由具备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
9 、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0 、乡(镇、街道办)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1 、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2 、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3 、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4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5、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及其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包括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和建新区用地验收。土地复垦按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关于土地开发复垦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建新区用地按新建项目是否合法、项目使用土地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征收土地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等四条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拆旧区经验收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对拆旧区进行地类变更。变更后的农用地、耕地用于抵顶建新地块占用的农用地、耕地,其中耕地应当计入耕地台账;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应补划为基本农田。
第四章 建新地块的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将建新地块的地类直接变更为建设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不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建新地块视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拆旧区安置用地,剩余部分根据需要作为城镇村建设用地和产业发展用地。使用建新区土地,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办理供应或使用手续。
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村民住宅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以土地联营、入股方式合作办企业使用建新地块土地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建新地块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再行办理供地或用地手续,其中,工业、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第二十五条 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在拆旧区完成复垦框架工程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政策组织土地征收报件。其中,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进行。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征地报件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方案,重点对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行总体审查后形成审查报告,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呈报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征收请示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 xx 年第 x 批乡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征收)的请示》,请示文件按现行乡镇批次征地的内容和格式块土地征收并写明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
2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文本及批复;
3 、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出具的拆旧区土地复垦拟开工的意见;
4 、建设用地( XX 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征收)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一书一方案) ;
5 、标注申请征收土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
7 、建新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8 、土地权属证明及权属、地类、面积统计表;
9 、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有关材料,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附 《 征地听证笔录 》 。
第五章 资金及指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项目区建新地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主要用于拆旧地块的拆迁安置和整理复垦。
第二十八条 拆旧地块的拆迁安置和整理复垦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一动”的模式运行,即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拆旧地块的拆迁补助、拆旧地块的土地整理复垦和建新区农民建房补助;建立增减挂钩项目专项资金,滚动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1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市、区)要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农用地(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2 、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照批次建设用地依法报批。征收时,按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标准进行补偿,不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再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也不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 、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项目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
4 、实施规划方案批准后,建新地块地类直接变更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建新地块后,要切实做好征地批后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十条 增减挂钩项目所使用的周转指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用已验收的整理复垦农用地、耕地归还,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市、区)将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对复垦地块质量达不到耕地验收要求的县(市、区),挂钩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新项目区申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挂钩项目,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地点、项目类型、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期限等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项目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批准的实施规划方案,做好检查,指导,督促,并负责指标的归还。
第三十三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增减挂钩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为按规定网站进行项目在线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