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3-0098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3]46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23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公安机关所属保安
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制定的 《 关于全市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
关于全市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
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公治〔2012〕748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市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安服务行业法制化、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要求,依法推进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建立健全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保安管理体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吕梁保安服务品牌,充分发挥保安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公安机关保安企业的脱钩改制,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资、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稳步推进;二是坚持管办分离。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的核心要求是“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即公安机关在保安企业中的各类资产全部剥离,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脱钩后的保安企业中不得占有股份,不得参加收益分红,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保安企业的经营活动;三是坚持依法实施。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项工作程序,依法规范实施;四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规划,慎重决策,正确处理改制、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保安员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保安员合法权益,制定稳定工作的各项预案,充分估计、化解改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稳妥推进脱钩改制,确保平稳过渡。
二、改制范围和方式
(一)改制范围。这次保安企业脱钩改制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包括院校、社团、基金会、掩护性企业、保障性企业等)独资开办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各类保安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
(二)改制方式。凡从事人力防范和技术防范服务的普通保安企业可灵活采取以下四种改制方式:整体移交。将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资产整体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转让。对资产量较小、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按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报批程序,将企业产权整体打包(包括债权、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或拍卖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国有资本退出;关闭破产。对没有市场竞争力、无法独立生存以及停业多年、名存实亡的企业,依法予以撤销,彻底关闭退出;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资产重组。对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可以整合重组为一个符合条件的保安集团公司,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
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企业,必须坚持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即保证改制后的这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比例达到 51 %以上。同时,要求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企业的改制,全市要坚持“三统一”,即全市保安押运企业的设立要符合公安部、省公安厅对全市武装押运企业的统一规划;企业组织的设定要经省政府批准,符合“山西保安押运集团公司”的统一模式,现有保安押运企业改制为“山西保安押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企业改制实施由市公安局与国资、财政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全市公安机关所属保安企业主要依据 《 公司法 》 、 《 企业国有资产法 》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 〔 2003 〕 96 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 〔 2005 〕 60 号)和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 (晋政办发 〔 2006 〕 33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要求,因地制宜地实施脱钩改制。
(二)资产处置。资产移交的企业,要开展审计和清产核资后整体移交;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的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依据有关政策进行资产处置;关闭破产企业,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脱钩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人员安置。资产移交的企业,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企业全部职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的企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新企业接续和履行;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妥善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实施步骤
普通保安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要于 2013 年 6 月底前完成,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最迟要于 2013 年底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每个阶段的时间安排要按照紧凑、高效的原则,灵活掌握。
(一)动员部署阶段( 4 月 12 日至 4 月 15 日)。
全市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对脱钩改制工作做出动员部署。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及时启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 4 月 16 日至 6 月 20 日, 4 月 16 日至 11 月 30 日)。
1 、清产核资。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所属保安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全面掌握企业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人员劳动关系等情况,指导脱钩改制企业尽快提出脱钩改制初步意见。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 、制定和审批改制方案。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各企业的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所属公安机关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除外)制订。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脱钩改制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 、脱钩改制。对整体移交的企业,实施国有产权、债权债务、劳动人事、组织关系等具体划转移交工作,依法做好相关变更登记;对产权转让的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脱钩改制方案推进,依法完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对关闭企业,清算结束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破产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总结验收阶段( 6 月底和 12 月底)。
完成脱钩改制的保安企业,按照 《 条例 》 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重新申请核发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注销的保安企业,要办理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注销登记。各县(市、区)要做好脱钩改制工作的总结验收和扫尾工作。省、市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 6 月底和 12 月底组织对普通保安企业和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吕梁市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验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效彪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雪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 平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任小平 市编办主任
权 威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 真 市监察局局长
阎建科 市财政局局长
任光华 市人社局局长
卫成印 市审计局局长
张志刚 市国资委主任
宣 良 市地税局局长
吴建军 市法制办主任
任东生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高志伟 市公安局局长助理、治安支队长
副 主 任:赵增平 市公安局局长助理、督察支队长
郝建华 市公安局审计处处长
侯庆丰 市公安局行政装备处处长
王月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
有脱钩改制任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 4 月 20 日前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区)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肃工作纪律。改制工作要在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严格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准借机侵吞和转移国有资产,不准抽逃、隐匿资金,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脱钩改制工作原则上不对外宣传,对于媒体出现的相关舆情,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积极引导,防止引发炒作。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 条例 》 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公司直接或以安防企业名义,参与押运公司、技防公司的产权转让。脱钩后的保安企业不得冠以公安机关的名称,不得挂靠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变相以公安机关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使用警用牌照车辆。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周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保障职工对改制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现有职工,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全部接受,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转移、接续等手续,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改善福利待遇。对确需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原保安服务公司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巧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职工因工伤亡的,要按照 《 工伤保险 》 条例落实相关待遇。
(四)加强保安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保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一手抓保安企业脱钩改制,一手抓监管队伍建设。尽快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立保安监管机构,强化各级公安机关的保安监管职责和派出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公安机关派驻保安企业工作的民警全部撤回归建,这些民警原则上要配备到保安监管岗位。若因工作需要,接收企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要求留用且本人也申请留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
(五)加强协作配合。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涉及公安、国资、财政、人社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安机关是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脱钩改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属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国资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产权的移交和转让工作。各级财政、人社、审计、工商、法制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衔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级税务部门对企业脱钩改制涉及的税费遵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保安服务业规划、布局等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各级监察部门对企业脱钩改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编办要大力支持公安机关设立保安监管机构,加强保安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