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3-00965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3]30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26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9日
吕梁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合理布局、规模开采、规范管理、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办山西省金属非金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 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一) 2013 年底前主要任务
1 、无证开采等非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等现象得到彻底根除。
2 、下列矿山依法予以关闭:资源枯竭的;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在林区、旅游风景区、水源地、文物古迹区、公路和铁路、其它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区等区域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 、下列矿山得到彻底整合或关闭:最小生产建设规模、最低服务年限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相邻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边界小于 300 米的小型采石场;相互交叉开采的地下矿山。
(二) 2014 年底前主要任务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及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依法予以关闭。
(三) 2015 年底前主要任务
1 、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2 、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向好。
三、整顿治理和取缔关闭范围、标准及分工
(一)整顿治理
1 、范围及分工
( 1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实行机械通风的;露天矿山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实行台阶(分层)开采的;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安监部门负责)
( 2 )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继续违法违规进行生产建设的;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相邻露天小型采石场矿区范围边界小于 300 米的;相邻地下矿山之间交叉开采的;尾矿库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 3 )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需限期整改的。(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经信部门配合)
( 4 )矿产开采单位、选矿企业未取得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手续的。(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负责)
( 5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生产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 6 )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
( 7 )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水利部门负责)
2 、整顿治理标准
( l )矿山、选矿企业及尾矿库做到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立项、土地使用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更加先进。
( 2 )整合矿山要全部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科学规划、依法整合,整合矿山在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整治到位后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整合后的矿山保留一个开采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证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相邻露天小型采石场矿区范围边界大于 300 米;相邻地下矿山不允许交叉开采。
( 3 )露天矿山实现台阶(分层)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机械采装设备等。
( 4 )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设备、采装设备符合设计要求。
( 5 )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6 )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总体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取缔关闭
1 、范围及分工
( 1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已许可的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限期停产整改仍不能完成的;已许可的 100 万m³以上尾矿库未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经限期停产整改仍不能完成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利用尾砂的。(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 2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采矿许可证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建设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最小生产建设规模、最低服务年限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相邻露天小型采石场矿区范围边界小于 300 米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资源枯竭以及列入资源整合关闭范围的;以土地整治、“四荒”治理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矿的;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 3 )非法占用河道进行生产建设的选矿企业;非法占用河道堆存及向河道内排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采选单位。(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 4 )不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在建矿山;未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经限期整改仍不履行审批手续的;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 5 )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矿山和选厂;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建设的矿山开采项目。(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2 、取缔关闭标准
( l )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手续。
( 2 )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 3 )地下矿山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毁闭井筒并恢复地貌;露天矿山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选厂要拆除厂房和设备;尾矿库要符合闭库治理标准。
( 4 )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 5 )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 6 )妥善安排取缔关闭矿山、选厂的从业人员。
( 7 )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堆存的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3 、关闭目标任务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数量以及各县(市、区)关闭数量分解情况见附表2 。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3 年 3 月底至 2013 年 4 月 15 日)。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整顿实施方案,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四落实”,并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市有关部门要做好部署、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 2013 年 4 月 16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和标准,对辖区内所有矿山、矿区、选厂和尾矿库逐一进行彻底排查,对非法生产建设和存在环境隐患、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矿山、选厂、尾矿库,以及矿山规模、服务年限等不符合规定的,要逐一提出取缔、关闭、整合、整治、提升等具体措施,分类确定具体名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要限定完成时限。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整顿措施表、关闭名单(见附件 3 — 6 )上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整顿取缔关闭阶段(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选矿行为的力度。对无证照和手续的非法矿山及非法选厂,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确保取缔彻底、及时、到位;对应整治或者整合的矿山,要按照整改或者整合期限按时完成;对确定关闭的矿山、选厂,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缔关闭标准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落实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证照、拆除设施设备、炸毁井筒等措施。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总结验收及整改阶段( 2015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各县(市、区)政府在认真总结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于 2015年 1 月15日底前向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 2015年 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4 月底,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各县(市、区)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2015 年 5 月 1 日至 2015年 12 月底,省整顿工作领导组将组织对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的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顿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见附件 1 )。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对确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履行相关监管移交手续。
(二)健全分工负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市整顿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工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停止供应、收缴矿山的火工品,对非法提供爆破物品的,进行依法查处;电力部门按要求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设备,并不得向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和生产矿山企业供电。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就业培训等整顿关闭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整合的矿山,整合主体要对被整合矿山给予经济补偿;拟关闭的矿山企业已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等税费的,要区分关闭矿山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有主矿山企业的整合、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等费用均由企业自行负担;对决定取缔、关闭但无法找到业主或者业主确实无能力治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的费用,由县级财政负责承担。
(四)提升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整顿关闭工作与不断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全市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通过强化行政许可等手段,从源头上把住矿山企业的准入关,切实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
(五)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任务量化、措施到位。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次下达各县(市、区)的关闭计划为最低关闭基数,凡是符合关闭条件的必须全部关闭,不受关闭计划数限制。凡发现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出现反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在当地媒体分期分批公告关闭矿山名单,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 2013 年 4 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制定的整顿工作方案及安排部署情况报送市整顿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此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 1 日前,将取缔关闭企业名单与关闭落实情况、整治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源整合进展情况和整顿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报送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联系人:孙海信
联系电话及传真: 0358 — 8221901
电子邮箱: gdh20012@yeah.net
附件: 1 .吕梁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略)
2 . 2013 年 — 2014 年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关闭计划表 (略)
3 .吕梁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略)
4 .吕梁市尾矿库整顿措施表 (略)
5 .吕梁市选矿厂(尾矿库)整顿关闭汇总表 (略)
6 .吕梁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