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3-0099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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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3]57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1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517

吕梁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强化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吕梁,根据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 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基层站所、学校、医院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基层站所、学校、医院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为根本,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着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第五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优化发展环境;

(二)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五)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断创新和完善评议思路和方法,实现评议工作的科学化。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参评部门(行业)成立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行评办),负责组织协调评议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参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各级行评办的工作,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倾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议对象及内容

第八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基层站所、学校、医院。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管理权、公共服务职能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九条 各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组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群众反映问题情况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确定纳入或退出年度集中评议的部门、行业。各级行评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部分部门(行业)或单位为年度重点评议对象,对其进行重点督导和评议。未纳入集中评议范围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自行组织本系统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第十条 对于群众满意度较高,连续三年在本类别排名第一的部门(行业),可在下一年度列为免评对象。上一级政府确定的重点评议对象不得列入免评范围。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内容:

(一)坚持四个围绕。一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促进转型跨越;二是围绕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三是围绕解决民生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四是围绕部门行业履职尽责,优化发展环境。

(二)突出五项重点。一是信息公开。健全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在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方面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二是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肃查处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办事不公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三是优质服务。端正服务态度,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刁难群众、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四是廉洁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整治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五是制度建设。积极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整改和反馈机制。

第三章 评议方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突出重点、全面评议、自评为主、督导为辅的方法进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业)按照属地评议为主的原则,统一参加当地政府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原则上一年为一个评议周期。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组织筹备,宣传发动。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参评部门(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等。

(二)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通过深入基层、走访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及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查摆问题,整改落实。通过明查暗访,组织召开民主听证对话会,参加“政风行风热线”、 实话实说看行风 节目、 政风行风面对面 活动等载体和途径,发现和收集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参评部门针对反映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能及时解决的限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解决期限。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要及时向本级行评办报告,并向社会各界群众通报。

(四)组织测评考核,综合评定结果。各级行评办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参评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评定结果。

(五)总结工作,运用结果。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在媒体上公开评议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评议情况;召开总结大会,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总结经验教训。

第四章 民主测评和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是指按照依靠群众、公平公正、科学评定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和参评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定。鼓励各级、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测评工作,不断提高测评工作科学化水平。民主测评由各级行评办组织进行,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方式:

(一)即时测评。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安装“即时测评系统”,由服务对象、办事群众作出评价。

(二)现场测评。在服务对象比较集中的党群机关、政府驻地、政务大厅、听证对话会现场及沿街门店等场所面向群众进行问卷测评。

(三)集中测评。从服务对象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定量评议代表和政风行风监督员集中进行问卷测评。

(四)领导直评。从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中各抽取若干名领导直接评议市直和省直参评部门(行业) , 同时对各县(市、区)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测评。从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中各抽取若干名领导直接评议县直、市直、省直参评部门(行业),同时对各乡(镇、街道办)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测评。从市、县直参评部门(行业)中抽取若干名中层以上干部,分别对各县(市、区)和各乡(镇、街道办)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测评。

(五)短信测评。从服务对象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定量评议代表进行短信测评。

(六)网络测评。在互联网上搭建测评平台,动员群众通过网络进行测评。

(七)群众测评。基层站所的测评实行由县(市、区)行评办统一安排并现场指导、主管部门参与、乡(镇、街道办)组织实施的方法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集中测评,每次组织群众不少于 60 人,现场测评,现场公示结果。

第十五条 各级行评办结合年度评议工作重点,统一制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并对下级政府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和本级参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参评部门和单位本年度内发生以下问题的从考核总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一)一把手未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政风行风热线”、 实话实说看行风 节目、 政风行风面对面 活动的,每缺一次扣 2 分。

(二)未按要求向行评办报送各类报表材料的漏报一次扣 0 . 5分,未按要求上报交办、督办、整改事项结果的,每有一件扣 2 分。

(三)对专项检查、信访举报、明查暗访等方面的线索,查实的政风行风案件和问题,每件扣 2 分。

(四)凡被中央、省、市媒体曝光的政风行风问题每件分别扣 10 分、 5 分、 3 分,被省、市行评办通报的政风行风问题每件分别扣 2 分、 1 分。

第十六条 评议结果由民主测评和工作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民主测评占 70 % ,工作考核占 30 %。基层站所的测评均分占县级主管单位测评分的 20 %。重点科室、服务窗口测评均分占所在单位测评分的 20 %。

第十七条 参评部门(行业)的评议结果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市级参评部门(行业)的评议结果按照县级评议结果占 60 % ,本级评议结果占 40 %的比例汇总后报省行评办。

第十八条 各级、各参评部门(行业)在工作过程中的先进经验或做法在全国、全省和全市推广的,经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可酌情加分;工作态度不端正或有明显的工作失误,导致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可酌情扣分。

第五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向本级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门和被评议部门(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二十条 评议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参评部门(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评议排名最后一位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各个类别排名最后一位的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对综合排名前茅的县(市、区)、市参评部门、县参评部门(行业)、服务窗口、重点科室、乡(镇、街道办)、基层站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各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突出的单位也要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长期未能有效治理或者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不认真对待、不及时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群众测评满意度较低,连续两年排名在本序列后两位的部门(行业)由同级政府、纪委领导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评为后三位的基层站所、服务窗口、重点科室的责任人,建议由主管单位领导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进行岗位调整。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表彰的县(市、区)由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组审定推荐,市政府表彰的县(市、区),由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组审定。受省、市表彰的县(市、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综合得分排在前列;

(二)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三)四大班子领导没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四)本级参评部门(行业)没有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政风行风问题。

第二十四条 受市政府表彰的参评部门(行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综合得分在本类别前列;

(二)部门(行业)及单位干部职工在该年度没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三)本部门或本单位没有被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政风行风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市政府表彰市直每类别 1/5的部门(行业) , 1 / 10 的服务窗口和重点科室。市政府表彰的乡(镇、街道办)、县直参评部门(行业)、基层站所由各县(市、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组审定推荐,由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组审定。推荐名额为:所辖乡(镇、街道办)在 10 个以下的,推荐 1 个; 10 个以上的,推荐 2 个。每县(市、区)推荐每类 1 个参评部门(行业)、 3 个基层站所。受市政府表彰的乡(镇、街道办)、县直参评部门(行业)必须同时具备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同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及参评部门(行业)评议周期内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或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优表彰资格。

第六章 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具体部署、纪检监察监督、部门各负其责、行评办组织协调、人大政协支持、新闻媒体积极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又纠评建相互促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评办要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重点完善乡、村两级评议工作机构,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评办要在当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开办“政风行风热线”、《实话实说看行风》等政风行风类节目,接受群众建议和意见,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参评部门(行业)要通过举办民主评议对话会,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第三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要在人员、办公场所、采编设备、播出时段等方面为“政风行风热线”、 实话实说看行风 节目、 政风行风面对面 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政风行风热线”节目采用热线直播的方式进行,实行系统联动的工作模式,由市、县两级参评部门(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现场接听群众电话、回答群众提问。同时,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行业)的干部职工要同步收听,随时解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政风行风面对面 活动实行提前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在活动举办前要向市行评办报告活动预案,由市行评办统一协调录制事宜;实行提前公告制度,各级行评办要通过当地媒体提前发布公告,公开向群众征集问题;实行事前暗访制度,各级行评办要提前组织暗访,制作暗访短片,每场活动播放暗访短片不得少于15个。各县(市、区) 政风行风面对面 活动录像资料要及时上报市行评办。

第三十三条 实话实说看行风 》节目,分“行风面对面”、“行风访谈”、“行风追踪”三个版块,由市纪委监察局主办,市行评办与市电视台联合承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市纪委监察局的重点工作、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和民生问题进行电视问政、电视访谈、电视曝光,促进参评部门行业转变作风、履职尽责、办民事、解民忧。各县(市、区)均要创造条件,创新性举办此类节目。

第三十四条 民主评议对话会要建立“会前发现问题定主题、会上围绕主题找不足、会后突出追踪抓整改”的工作机制。会前,要通过问题调查确定对话会主题,提前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组织媒体记者针对主题进行明查暗访,录制成暗访短片在对话会现场插播,由相关部门领导给予解答。会后,部门(行业)要针对对话会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反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评办要通过派出检查组明查暗访、组织行政区域间交叉暗访以及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和新闻媒体督查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参评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规定,向当事人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评办要定期通报或曝光查实的政风行风问题,凡通报和曝光的单位不能参加年度政府组织的各项评优,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不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年度公务员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选聘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由各级、各部门(行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条件选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老干部、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参评部门(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

第三十九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聘期为二年,到期后自动解聘。由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组向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监督员凭证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对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有了解知情、监督检查、质询评议和批评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行业)行评办要认真做好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工作,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政风行风监督员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开展工作:

(一)各级行评办每年召开 1 2 次政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沟通情况,研究讨论开展政风行风监督活动的有关工作;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按照分组情况,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各参评单位开展监督工作;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每季度至少要提交一份督查情况报告,及时反映参评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各级行评办对情况调查核实后进行督办落实,促其整改;

(四)积极参加“政风行风热线”、 政风行风面对面 实话实说看行风 节目,对部门(行业)解决群众问题情况作出点评。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政风行风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参评部门(行业)自聘的监督员。各级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政风行风类栏目组工作人员均不得担任参评部门(行业)自聘的监督员。

第八章 评议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参评单位及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议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利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接受参评部门(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利用评议之便向参评部门(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将检查组行程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或替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说情,随意向外界公布检查录像、文字资料,或删除录像资料;

(七)未经当事人同意向参评部门(行业)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参评单位违反工作纪律的,直接取消评优资格,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积极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行业)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行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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