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3-010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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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 — 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3]69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7月04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

防治规划( 2011 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 - 2015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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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

防治规划(2011 2015年)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 2011 2015 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依据,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战略,努力恢复流域生态环境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目标

2015 年,跨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三川河两河口桥断面 COD 60mg/1 ,氨氮≤ 8mg/1,其余指标达地表水 V 类。

三、规划任务

综合考虑重点流域水环境状况、水污染形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依据规划目标,以“改善质量一削减总量一防范风险”为主线,提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等 5 项主要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1 、严格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

2013 年,开展城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并依法取缔城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立工作。 2015 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并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内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在一级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界限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2 、解决饮用水水源超标问题。

针对人为污染引起超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研究制定和实施水源地水质达标方案。对于检测出砷、六价铬、苯并( a )芘等致癌污染物的水源地,严格监控水源地上游化工、纺织印染、皮革和重金属制品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确保上游来水水质达到功能要求。对总硬度、氟化物、硫酸盐等本底值超标的水源地,以及粪大肠菌群超标的水源地,强化供水厂处理工艺,落实除盐和消毒杀菌等措施。

3 、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建设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防范地下水型水源地补给径流区内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石化生产和销售区等典型污染源的环境风险。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

4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

离石区上安和七里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县级城镇集中式水源地每三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建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监督。

(二)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1 、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

加大制浆造纸、食品酿造、化工、医药等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合理控制行业发展速度和经济规模,推进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也要逐步予以淘汰。鼓励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严格环境准入,不得新上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督管理。综合考虑行政区和断面水污染防治目标,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暂停审批总量超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中型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2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流域内所有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直排干支流的化工企业、利用和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

3 、提高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水平。

加强重点流域内上市企业水污染防治环保核查。继续加大制浆造纸、食品加工、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鼓励开展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中水回用比例,大力推动煤炭开采矿井水处理回用工程。

4 、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

大力发展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新建园区必须配套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园区集中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加强园区企业排水监督,确保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可能对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电镀、化工、皮革加工等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设施,满足达标排放且不影响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要求后才能进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建设,严格审核进入园区的化工企业,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1 、优先建设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要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和现有合流管网系统改造,系统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水域环境质量的改善。重点完善县级已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成满三年的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要达到 80 %以上。

2 、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继续提升污水处理能力,重点流域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85 %以上,县级市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 75 %以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40 %以上。

3 、加强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

20 15 年,城市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加大污泥资源化和综合利用力度,统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70 %以上,确保建成的污泥处置设施稳定运行。大力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统筹考虑再生水水源、潜在用户分布情况、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模,积极稳妥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

4 、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

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监督与管理。逐步推广设施运营专业化、社会化。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足额征收。收费尚未到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安排支持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四)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

1 、着力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根据养殖场区土地消纳能力合理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规模,科学划分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优化养殖场布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超标严重的水体周边等敏感区域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适度集中,统一收集和处理污染物,推广干清式粪便清理法,推进畜禽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2 、逐步减少种植业污染物产生。积极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肥料利用效率,鼓励使用有机肥。推广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发展节水农业区域要结合农业灌溉系统节水改造,制定农业节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加强农田退水治理,综合防治面源污染。

3 、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生活垃圾的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改善村庄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实现“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结合农村综合治理,推广畜一沼一肥生态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式沼气工程,建设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积极开展生态镇、生态村等创建活动。

(五)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

1 、增强环境监管能力。

提高监察执法能力。重点推进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强化仪器设备配置与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建设,加强环境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保障监察执法运行经费,落实设备更新机制。

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门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要衔接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和省界断面的监控体系,建立污染源一入河排污口一断面水质的综合环境监控体系。大力推进跨界水体监测断面(点位)的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2 、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强化日常监察执法。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重点加强涉重金属和“双高”企业的日常监管,对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工业园区及重点企业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在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以石油化工、合成氨、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行业及尾矿库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筛选潜在的重大风险源,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建设流域风险监控预警平台。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对隐患突出又未能有效整改的,要依法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工程建设规范,实现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管理体系。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对防范环境风险提出明确要求。

3 、强化环境应急管理。

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重点开展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实现预案的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演练的先期筹备、组织开展和后期总结归档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以应急物资储备为主,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物资保障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加强流域上下游应急机制的统一协调,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四、规划项目

《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 2015 年)》中涉及吕梁市的 1 个考核断面(三川河两河口桥断面)、15个治理项目和 23 个重点监管项目。

两河口桥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为COD 60mg/1 ,氨氮≤ 8mg/1,其余指标达地表水 V 类,责任主体为柳林县人民政府。

15个治理项目完成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考核依据。

23 个重点监管项目要求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以现场检查笔录、在线监测数据或者监督性监测数据为考核依据。.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重点流域涉及的各县(市、区)政府是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县级政府要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市政府将 规划 项目纳入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加大本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级环保专项治理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规划项目建设。

(二)巩固联防联控,注重协同配合。

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流域内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机制,形成治污合力。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水污染综合防治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项目选址应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同时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推广节地技术,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三)创新环境政策,形成长效机制。

完善流域水环境保护政策机制,探索和建立有利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体系,完善流域内跨界断面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

(四)实施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实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流域水质、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等有关信息的共享,让公众了解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推动规划各项任务的实施。通过设置热线电话或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五)严格规划考核,推进规划实施。

为确保 规划 目标完成,市政府将 规划 项目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环境效益。各相关县(市、区)于次年 1 月份向市环保局报送 规划 项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并提供符合项目进展情况的支撑材料。

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 2015)年 中涉及的吕梁市项目和国家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 2015)》中涉及的的吕梁市项目一致,所以,省环保厅以及市环保局不再对 规划 项目单独进行考核,以国家考核为准。 2013 年起,每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地方暂停项目环评审批。 2014 年对规划骨干工程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2016 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与考核。

附表:

1 .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 2015)年吕梁项目表(治理类)(略)

2 .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 2015)年吕梁项目表(监管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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