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3-0102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3]91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9月10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交通建设工程保持了快速持续发展的势头,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民出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是,交通建设工程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不容忽视,其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意识淡薄,敷衍应付;有些地方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政策认识不到位;更有甚者,对关乎公共服务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不申请、不配合、不接受,导致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缺失。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控制,强化安全质量意识和安全质量责任制,提高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体水平,切实保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不分资金来源、不分建设主体,都必须纳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
二、各建设主体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 30 日内及时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没有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得擅自开工。
三、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一是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确保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规范有效,设备、人员、试验能力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二是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规范工地试验室管理,把住关键的试验指标,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可信,试验抽检频率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四、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项目登记程序,加强对全市监理市场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有效控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合理有序流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各在建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将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监理人员按要求真实、准确、认真向交通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填报备案。
五、强化安全监管。一是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三是以“平安工地”建设为抓手,强化现场安全,确保施工安全。
六、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法督查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各阶段履行安全质量控制职责的落实情况,规范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及时发布抽查意见通知和督查情况通报;要加大对参建的监理、检测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掌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
七、对不接受安全质量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或未经工程质量鉴定擅自交付使用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对失职的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报纪检部门。
八、经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工程要责令改正,并对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施工、监理单位三年内不准在本市境内开展业务,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交通建设工程在建设期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对违反基建程序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项目,安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和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跟踪整改到位,从而促进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