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3-0103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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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3〕109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

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供热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根据市政府〔2013〕4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从今年开始,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比照省直、太原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取暖费补贴标准(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执行,即:在现行市直取暖费补贴标准(吕政发〔2005〕68号)的基础上提高一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补贴对象及范围

所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    补贴标准

根据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分档补贴

1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补贴:

厅级:每人每年3000元;

处级:每人每年2200元;

科级:每人每年180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年1400元;

2 、事业单位中按规定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补贴:

正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3000元;

副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2200元;

讲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800元;

助理及以下:每人每年1400元;

3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补贴:

高级技师:每人每年2200元;

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1800元;

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1400元;

4 、离退休人员按照离退休时享受的待遇,比照在职人员标准计发补贴。

5 、执行初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的人员和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工人,每人每年1400元标准计发补贴。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补贴标准从2013年度开始执行。

四、其他事项

经费渠道、发放方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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