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3-01044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3〕123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12月12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7日
吕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从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村卫生室规划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建设。各县(市、区)要在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改革推进,整合资源、多方筹资,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原国家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和《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为不达标和租用民房的村卫生室建设符合标准的业务用房,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逐年推进,以县为单位,每年要有20%的村卫生室实现公有化、标准化,稳步提高村卫生室全覆盖水平和标准化水平。
(二)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村卫生室聘用人数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2名乡村医生,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方应聘用女性村医。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年满60周岁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委会和村民意愿等考核后注册,适当聘用一定时间。对身体健康状况差,不能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完成不了卫生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要及时解聘,另行聘用合格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每月在岗时间必须在20天以上,一年内经考核有6个月以上不达20天的,予以解聘。对长期不在岗的乡村医生,无故连续1月以上不在岗的予以解聘。
2、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各县(市、区)要统一村卫生室规章制度、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并加强服务质量监管。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要严格规范村卫生室诊疗行为,加强村卫生室转诊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在村卫生室显著位置公开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流程、收费和药品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3、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任何药物。基本药物价格要上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强化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考核。各县(市、区)要按照原国家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考核流程,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补助办法及支付程序,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对村卫生室的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属乡镇卫生院每年组织1-2次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乡村医生聘用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5、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产权的前提下,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并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产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促进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6、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立与新农合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等相衔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等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开展村卫生室信息化能力培训,确保乡村医生能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服务。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1、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补助。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后减少的药品收入进行补偿,由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元,省财政补助1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分别不少于0.5元。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额,应在其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范围内,根据其基本药物销售量考核发放。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制定。
2、通过新农合门诊统筹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进行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的支付比例。鼓励各地结合新农合门诊统筹推进,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发挥新农合基金对村卫生室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监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联合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3、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村卫生室承担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其实际工作量,将相应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医,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稳定增长机制,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并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确保其合理收入不降低。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行政村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切实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4、县级财政对接通信息网络系统的村卫生室实行专项补助,信息网络补助标准以村卫生室年宽带使用费用为准。
(五)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培养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岗人员和后备人才培养,编制乡村医生队伍中长期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培训职能,通过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巡回医疗、远程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水平。要建立乡村医生培训长效机制,每年对乡村医生分专题、类别开展岗位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结合中央补助乡村医生培训项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不少于两周。培训经费由县级财政专项安排。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要采取公开选聘大学生村医、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招聘执业(助理)医师或委托培训等多种方式,引导符合资质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促进村卫生室人员队伍稳定和更新。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中、高等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各县(市、区)要切实制定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市县卫校要承担起乡村医生培训培养的教育教学任务,探索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后备力量的体制机制。同时要为乡村医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提供智力支持。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
各县(市、区)要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要按月落实养老保险政府专项缴费补助。从2012年1月起,比照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制度,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乡村医生在岗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50%。
此外,各县(市、区)要建立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机制。由县财政对于现有60岁以上的已退离岗位的老乡村医生,且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者每月给予不少于100元的生活补助,20年以上者每月给予不少于150元的生活补助,30年以上者每月给予不少于200元的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暂不纳入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领取补助的人员名单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并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
(二)落实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
乡村医生补偿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