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4-0059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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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3〕142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2月18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二十条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吕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城镇化,实现我市经济的转型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资金力度

1、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中小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以及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等。

2、设立吕梁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筹措一定数量的资金,五年内财政筹措资金要达到一定规模。同时采取基金运作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建立吕梁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3、建立小微企业货款风险补偿机制。从2014年起,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对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增量30%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

4、支持各类担保公司扩展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从2014年起,市级财政设立担保业务补助资金,对当年担保费率低于当期银行基准利率50%,且每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财政补助。

5、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以上五项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政府采购办具体落实。

二、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6、加大信货支持。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要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多种贷款模式,不断推出适应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7、积极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市内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股权融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搭建小型微型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对接的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8、扩大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分中心,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县城、乡镇和社区延伸。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

9、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以上四项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吕梁银监分局、人行吕梁市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局、市级金融机构具体落实。

三、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负担

10、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减免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免征减征缓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涉企收费的规定,公示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小型微型企业缴费登记制度,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市内各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1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两项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减负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具体落实。

四、积极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

12、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的道路。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积极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作配套。

13、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搭建中小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重点扶持有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建立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实验中心、监测检验中心等,为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以上两项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具体落实。

五、有效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问题

14、多渠道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用地。通过节地挖潜、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多种途径,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为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 5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15、大力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把小企业创业基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个小企业创业基地。每年从市县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计划。充分利用企业闲置土地、商务楼宇、各类园区等,建设新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创业基地和各类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以上两项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具体落实。

六、加快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

16、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全省“1 + 150”(1个省级枢纽平台,150个窗口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要求,抓好市县两级综合“窗口”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专业“窗口”平台网络建设,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创业辅导、产业引导、人才培育、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融资担保、运行监测、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和支持乡镇社区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站,为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公益性双代理服务,即:政务代理、维权代理等一站式公益性服务。

17、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博览会等国内国际经贸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并给予展位补贴。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

18、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实施“企业素质提升”工程和民营企业家“千人培养计划”,加大对经营管理者、创业者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力度。支持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和管理咨询志愿者开展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改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展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

以上三项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具体落实。

七、着力强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商务、质监、工商、食药监、国税、地税、金融办、银监、人行、人社、中小企业、环保、住建、国土、科技、统计、监察、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吕梁市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领导组负责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政策落实。建立中小微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发展情况,做好预警分析。建立领导帮扶联系小型微型企业制度,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困难。

20、加强考核督查。从 2014 年起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列入市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组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会议,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市)直单位以及在吸纳就业、上缴税金、自主创新、质量诚信、争创名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广泛报道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就业突出、社会贡献等方面的企业典型,总结推广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以上两项由市政府办牵头,会同市考核办、市统计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各新闻单位等部门具体落实。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以上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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