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4-0061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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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4〕15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12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酒类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吕梁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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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4428830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吕梁汾酒是中国酒类产品的重要组成部份,酒类产业是吕梁市重要经济支柱产业,吕梁酒类质量安全事关重大,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对我市酒业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市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酒类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酒类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和记录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

1、严格生产环节监管。对现有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严格检查,重点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酒类生产企业,对未经许可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取缔;严厉打击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以及滥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进口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2、严格流通环节监管。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违法经营行为。举办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的县(市、区)政府和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核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严厉查处在会展场所内及周边展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3、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4、严格进出口酒类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检查原料采储、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严格监督检验和产地核查,防止不合格白酒产品出口。进一步强化进口酒类监管,加强监督检验和标签核对,对检验不合格、标签不规范的产品依法采取监督销毁、退运、技术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从事酒类进口业务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加强备案管理,督促进口酒收货人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

5、强化重点部位监管。要加大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专营店、批发市场、酒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督巡查,切实防止其成为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集散地。

(二)加强检验检测和监测,健全追溯体系。

l、加强检验检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严格落实随机抽检制度,逐步推行异地检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白酒、葡萄酒、黄酒等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醋、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

3、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啤酒、红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三)加大侦办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1、堵塞制假原料来源。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原酒流通管理,严禁向不具备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销售原酒。加强对酒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印刷单位,严厉打击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时必须查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留存复印件,并详细记录销售品种、数量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向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

2、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行为。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分片包干,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酒类产品和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黑作坊”;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查处假冒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满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酒类生产经营中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要高度重视社会举报(举报电话:12331)和案件通报线索,全面核清原辅材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开展追查工作,查清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惩处包材印制、原料提供、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制售窝点未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鼓励酒类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研发、推广假酒鉴别技术,联合开展打假行动。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主动出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三、工作步骤

为认真做好酒类质量安全专项工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阶段进行(一)部署阶段(428528)。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方案,认真部署加强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整治阶段(529729)。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公安、食药监、商务、质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全面开展清查和监督抽检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按步骤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

(三)总结阶段(730830)。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酒类管理具体措施,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常抓不懈。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总结评估。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落实、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人员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酒类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市政府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代市长董岩专门做出指示,要求“举一反三,健全机制、依法监管,切实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各县(市、区)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公安、商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市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落实企业责任。强化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酒类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加快推进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和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强化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三)加大惩处震慑力度。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提高调查取证和刑事立案效率,严厉追究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重大犯罪案件市公安局要挂牌督办。各地要细化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特别要对酒吧、酒类专营店、批发市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销售量大的单位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员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监督落实“假一赔十”规定。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出现严重制假售假问题的,要对举办地、举办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举办类似活动的资格。酒类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还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酒类企业从业人员、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人员等主动提供线索。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酒类行业的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酒类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以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

(六)严格信息报送。确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食安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整治情况报表,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总结本辖区、本部门整治情况,认真填报吕梁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于20148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其电子版一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后上报市政府。

人:许瑞玫

联系电话:03588221755

    真:03588233068

    箱:llsyjsab @ 163.om

附件:全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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