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4-0061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04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制,积极推进“两网化”建设,全面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7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81号)要求,现对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市属企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县(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乡镇(街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企业登记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外省及我省外市非中央、山西省属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驻吕单位(指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载明的住所地在我市境内)独资及控股企业、外省及我省外市来吕单位(指该单位注册或者登记的住所地不在我市境内但在我市境内施工、作业、开展商务活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四、全市煤炭行业企业(除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在吕全资及控股企业外)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煤炭行业企业及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所属煤炭行业企业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责任,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执法监察。煤炭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所在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井上施工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六、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发放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七、本市跨县施工、作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施工、作业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监察。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抽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处理。

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书面报请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决定。

十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网格,将辖区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作为信息采集对象,建立管理台账,并按本通知明确的监管权限实施劳动用工监管。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吕政办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