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4-0061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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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04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针对近期一些煤矿企业因拖欠工资引发的职工队伍不稳、劳资纠纷呈上升趋势等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煤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煤矿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在全力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煤矿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工作,清醒认识当前煤炭经济下行、煤矿效益下滑引发诸多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把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煤炭产业队伍作为煤矿安全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把安全和稳定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努力做到思想认识和机制保障双到位,着力解决欠薪问题。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上来谋划和构建煤炭行业和谐劳动关系。要充分认识保障煤矿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煤炭行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增强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进一步强化领导,切实有效维护全市煤炭行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治理煤矿企业欠薪工作机制领导机构,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煤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调度,做好治理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等工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勇于负责,绝不能遮掩问题、不能回避矛盾,各尽其责。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监督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要加强所辖煤矿劳动纠纷的防控工作,积极组织协调,及时妥善解决发生的劳动纠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公安机关要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力争把劳资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各主体企业和煤矿在新形势下一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规范用工行为,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内容。严禁违反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招工,不履行相关条约而导致劳资纠纷的升级。

各企业要成立领导组,积极开展整治拖欠工资、非法用工的专项行动,要充分考虑职工的经济利益,尊重劳动,善待员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想方设法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各主体企业和煤矿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引导职工使用制度化、规范化渠道依法有序表达工资诉求,有效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交流的平台,加强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理解、体谅和信任,增强企业凝聚力。

尤其是在目前煤矿经营困难时期,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状况的变化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调整,尽最大努力理顺职工情绪,稳定职工队伍,引导职工与企业携手共渡难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进一步畅通煤矿职工诉求表达机制

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强化煤矿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要畅通投诉举报维权渠道,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各煤矿企业要设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三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值班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煤矿职工投诉、举报,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在职责范围内解决好群众投诉问题,关心职工生活,认真对待职工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查处理,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不拖不躲,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基层,绝不能把小事拖成大事。四要严格落实受理投诉举报“首问负责制”,完善“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的案件查处机制,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办、快结,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预警预报机制

针对当前煤炭经济形势和煤矿企业经营状况,各有关部门和主体企业要在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影响煤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把工作重心由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报、预防排查,及早发现影响和谐稳定的苗头和倾向,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对可能引发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本级政府进行汇报和沟通,形成做好防控工作的合力。对于恶意敲诈煤矿企业的行为,要充分借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力量,坚决予以严厉的打击。

六、进一步严肃查处煤矿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筹措资金,把发放工资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尽快清欠职工工资,并确保今后按月及时发放。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拖欠工资和不达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因拖欠职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情节恶劣而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煤矿企业,责令其停产或停工整顿,并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妥善处置,坚决杜绝越级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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