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4-0062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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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府领导对煤矿企业实行包矿督导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18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市政府领导对煤矿企业实行包矿督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领导对全市煤矿实行包矿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和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同时,加强对企业续济运行的指导、服务,推进全市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职责

1、指导、督促所包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

2、及时了解所包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经营中存在的困难,督促企业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经济运行方面的问题。

3、积极化解所包煤矿企业的村矿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所包煤矿企业的群体上访事件。

4、协调解决所包煤矿企业手续办理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5、帮助煤矿企业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进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

三、工作制度

1、原则上对所包煤矿企业每季度交流1次(依序循环)。

2、每月至少与所包的1个煤矿进行1次座谈交流。

3、在包矿责任期内对所包煤矿至少全覆盖督导1次。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离柳焦煤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市政府领导包矿工作,随时与包矿市领导进行交流,确保所包企业安全稳定。

2、煤矿企业要把市政府领导包矿作为提升企业形象、抢抓发展的机遇,促进当前面临困难和存在矛盾的解决。

附件:市政府领导包矿矿井分配表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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