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4-0063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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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4〕50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

“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晋发〔201412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吕发〔201410号),现对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的目的意义

“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工作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中心环节。“三定”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改革中,要通过制定“三定”规定,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理顺职责关系,切实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从部门职责中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规定好,达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目的,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三定”的范围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的单位均纳入重新制定“三定”的范围,其余工作部门原则上不重新进行“三定”。具体需制定“三定”的部门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农业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次改革中涉及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也要重新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事项,具体调整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三定”的内容

(一)定职责。

1 、要坚持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对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要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能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下放,同时加强监管,防止管理缺位。上级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作为部门职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自行设置。部门规章和部门文件不得作为职责调整的依据。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科学界定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几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叠的,要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要综合配置,分工明确。

3、“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中成立的行政审批科要继续保留,制定“三定”时要将本单位行政审批职能全部整合到行政审批科。

4、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确定部门职责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落实政务公开、行政问责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5、各部门在“三定”规定明确之后,需调整职贪以及增加或减少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必须报市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自行增加的一律无效。

(二)定内设机构。

1、内设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及编制综合设置。严格控制机构个数,着力优化组织结构。职责交叉、相近或工作任务不饱和的内设机构要进行合并,防止分工过细和内部管理机构过多。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数量不得超过省对口部门内设机构总数和整合前相关部门内设机构总数。一个内设机构可以对应上级部门多个处室,不可多个内设机构对应上级部门一个处室。

2、内设机构一般称科或室,其名称要与所承担的职责一致。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按一个机构对待。

3、一般不设编制在3人以下的科室,业务科室数量不少于内设机构数量的60%。

4、内设机构的级别一般为正科级。

(三)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人员编制要在“减”字上做文章,在优化结构上下功夫,要向改革、管理、信息技术要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数额。改革涉及部门按照“编制随职责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划转相应的编制、人员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不得混合使用。对改革中整合部门的空编适当收回。编制具体调整意见由市编办提出,报市编委同意后实施。

2、各部门的编制数和科级领导职数要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

3、市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的领导职数,严格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上报省编办重新核定,只减不增。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为24名,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2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技术行政职务的,按副县级核定。政府部门除非党干部担任正职外,不配备专职党组(委)书记。

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3名以下为 1 名,47名为12名,8名以上为23名。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重新规范后,相应规范其领导职数。

四、审批程序

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市编办审核后,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

五、方法步骤

“三定”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编办负责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专人负责落实“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制定“三定”规定,务于 ro 20 日前报回市编办。“三定”规定经市编委审定和市政府同意后,要尽快组织实施。各部门“三定”工作要在 10 月底基本完成。

本实施意见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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