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5-0039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5〕2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1月30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吕梁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吕梁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境内的0.4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建设,下同)。
第三条 电网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
第四条 电网工程建设中,涉及占地、树木砍伐、拆迁、青苗赔偿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电网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六条 占地。永久性占地为变电站、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占地。临时性占地为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临时设施、运输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
第七条 青苗。指永久性占地或临时性占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
第八条 树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它树木。
第九条 拆迁。指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温室大棚、坟墓、通信线等的拆迁。
第十条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规定的补偿倍数的上限支付土地补偿费。输电线路路径,必须征得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
(一) 变电站、铁塔占地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3〕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