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5-0038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4〕79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2月11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231  

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1410号),设立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下放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做好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全部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坚持预防为主,加强传染病控制及职业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6.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部门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监督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监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规定,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科级领导职数11副)。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统计等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党群工作以及对外合作与交流、援外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市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信访科(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监督检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的行业作风建设;受理并调查全市范围内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和信访案件;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人事教育科(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全科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贯彻执行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四)规划与宣传信息科(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五)科学技术服务科(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拟定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使用和节育技术的规范和标准并推广使用;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工作,降低出生缺陷数量。参与艾滋病预防等宣传和服务工作。    

(六)财务科(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编制部门预决算草案,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拟定补助地方经费及计划生育药具经费计划;指导、监督省和市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改革。    

(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指导全市各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承办市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八)应急监督科(科级领导职数11副)。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监督管理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管理和发布职业病报告,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九)疾病预防控制科(正科级领导职数1)。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负责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医政科教科(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监督管理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负责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及项目管理;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    

(十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县市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综合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    

(十二)计划生育指导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承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与考核,指导国、省、市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开展,审查市级评先评优评模和市管干部提任的计划生育情况,督促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政策和实施办法;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督工作,协调推动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配合工作。    

负责市直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市直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市直单位及省驻市单位计划生育任务书的考核评定。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行政审批科(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外国医疗团体和外籍医师在华短期行医许可、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再生育审批,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和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市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护士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等,负责国家、省审批项目的初审、上报;其他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十四)政策法规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承办市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决策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执行情况;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承办相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39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7(含纪检副组长或监察室主任科级职数1名,专职妇工委主任、副主任或妇工组长、副组长科级职数1名,专职工会副主席科级职数1)2副,党务工作者非领导科级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划转后,市妇幼保健院、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心、市避孕药具管理站整合,组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