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5-0040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5〕18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6月04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
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多年来,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片面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一些建设单位强调赶工期见效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形成并积累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环评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加快解决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和《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 15〕60号),市政府决定对违反《环评法》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各县(市、区)务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改范围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以及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清理整改原则
(一)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根据所辖县(市、区)政府的申请报省政府函商环境保护部处理。
(二)对属于省审批权限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集体研究确认并在当地媒体公示一周后,报吕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三)对属于市、县审批权限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四)对达不到审批条件或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不符合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关停取缔。
(五)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省政府上报国家备案、认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按国家备案、认定后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省、市审批权限的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研究确认,报吕梁市人民政府处理。
三、处理办法
(一)对属于省、市审批权限的未批先建的已建成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环保、发改、经信、城建部门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中《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进行环保备案审查,并报吕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达标、市环境监察支队检查确认,满足现行环境保护要求后予以备案,纳入日常管理。
(二)对属于省、市审批权限的未批先建的在建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技术规范尽快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申报,经县级环保部门加注意见后,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报批环评文件,经批准后按批复及环评文件要求进行建设,须于 2016 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对属于省、市审批权限的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技术规范尽快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申报,经县级环保部门加注意见后,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须于 2016 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四)对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由环保部进行验收的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督促企业向环保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于 2016 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四、清理整改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燕明星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刘玉云局长、市发展改革委权威主任、市经信委张志刚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林青局长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刘玉云兼任,领导组职责为:针对辖区内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和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分类备案处置意见,依法依规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后,根据审查意见,下达整改任务,并督促按时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经督查仍然存在未批先建、久试不验问题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的清理整改违法建设项目工作领导组,以环保部门牵头,发改、经信、住建、国土等部门参加的综合工作机构,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分类制定整改任务,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分工,并将分类处置情况在媒体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按要求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县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刑事司法联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不再出现新建项目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