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5-00408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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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吕梁市煤层气(天然气)利用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5〕20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24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吕梁市煤层气(天然气)利用发展

规划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吕梁市煤层气(天然气)利用发展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划》的重要意义

《规划》是我市第一个区域性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也是全省《天然气(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实施《规划》,对推进我市资源型经济转型、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以及实现“气化吕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划》,深刻领会《规划》主要内容,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规划》全面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规划》的制定、修改、调整以及实施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辖区《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住建、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规划实施

市域内煤层气(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管网建设、城市燃气、加气站建设等上、中、下游均需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一)煤层气勘探开采。

煤层气的勘探开采,是本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基础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本着“优先当地、余气外输”的原则,保证我市境内的煤层气资源充分用于本市用户,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各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各项规定,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要与所在县(市、区)政府建立良好稳定的互通机制,及时向当地发改部门通报开发利用信息,报送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展。

煤层气抽采企业要加快探矿权转采矿权步伐,在没有取得采矿权之前,任何企业不得开采、输送和销售煤层气资源。

对吕梁市境内的煤层气资源,严格禁止企业之间的私下交易。市政府将择优选取 1-2 户经济实力强、技术力量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大型燃气经营企业,并代表市政府与煤层气开采企业直接对接,确保我市煤层气用户气源稳定、价格合理公开。

(二)煤层气(天然气)管网。

目前全市煤层气(天然气)输气管网已达到 1250 公里。必须坚持“利用好现有管线、提高利用率”和“控制新上管线建设项目、减少重复投资”的原则。

煤层气(天然气)长输管道属于危险系数较高的基础设施,对建设主体的经济实力、技术水平以及社会责任要求较高。因此管网建设主体须为具有相关资质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或大型民营企业。

煤层气(天然气)输送企业在建设管线项目时,首先要符合《规划》要求,并在相关手续齐全后方可施工。严禁边批边建和未批先建。

煤层气(天然气)输送企业要做到煤层气气源先进市级管网、优先保证市内用气,然后再进入省级管网或国家级管网,余气外输。同时,各企业应根据《规划》配备应急储气设施。

各煤层气(天然气)输送企业要建立相互协调沟通的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无序竞争,鼓励公平竞争,保障安全用气。

(三)城市燃气。

城市供气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必须由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予以授权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方可建设和经营城市燃气业务。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燃气经营企业应具有充足的气源保证,并依据《规划》合理制定气源采购和储备计划,保证连续、安全和稳定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要依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安全稳定。

(四)加气站建设。

加气站的建设要本着放开搞活的原则,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允许各类资本参与建设,形成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竞争机制。

县级发改部门是加气站项目立项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加气站规划的执行,并根据规划严格执行本辖区内加气站(包括母站)的立项工作;国土、住建、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划》 行使各自职权,进行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加气站审批的相关工作。

加气站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和行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要严格把好加气站企业的安全准入关,在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前提下,要在岗前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相关技术人员数量、安全设备的配备上严格要求。加气站项目核准时,建设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培训的有效证件及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

为了保证加气站项目的建设进度,加气站项目立项后,两年之内未开工建设的,原立项文件自动失效。

为了加快加气站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步伐,同时保证加气站项目的安全建设和运行,加气站在项目立项前应完成以下条件:

1、发改部门关于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2、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审查意见。

4、住建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发改部门的节能评估意见。

6、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严把准入关。

从事煤层气(天然气)企业应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四气”产业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政办发〔201072号)、《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73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118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1331号)等规定。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社会责任感、技术能力及行业经验等。

(二)健全监管体系。

市县两级煤层气(天然气)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73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 201118号)规定建立健全吕梁市煤层气(天然气)的监管体系,责任分配到位、严格监管、适时监管。

(三)统一管理煤层气气源。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管理本区域的煤层气商品气,协调管理国家级输气管线提供的天然气。经营煤层气的企业,在年初应制定每年的商品气量及用气计划,并报煤层气主管部门备案,过境气源使用量以及使用计划应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以保证规划总体目标的实现。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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