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6-0054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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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创建“无欠薪”城市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6〕4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9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创建“无欠薪”城市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争创“无欠薪”城市,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76号)及《关于做好当前企业稳岗增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创建“无欠薪”城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治理欠薪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今后三年内,在我市县级行政区域要全面推进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治理欠薪工作实施办法,形成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以建筑、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煤炭、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18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基本要求。

强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追责,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建设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完善治理欠薪责任体系,落实欠薪监管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问题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日常监管和首办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处理本行业的欠薪问题。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人社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总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工资、管工程必须管工资、管项目必须管工资的原则,细化分解欠薪监管责任,健全治理欠薪监管责任体系,把每个企业、工程、项目的监管责任明确到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

三、落实清偿欠薪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是欠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欠薪问题全面负责,坚持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承诺制,自觉履行源头治理欠薪的各项职责。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要坚决杜绝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及违法施工等行为,凡查实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上违法行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要追究审批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要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考勤、考核、计酬、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用工管理行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作业现场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情况,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有效预防欠薪问题发生

建筑、煤炭、交通、水利、电力等领域是欠薪的高发领域,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特别是对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缺资金上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总承包、层层分包转包、包工头带农民工施工等各个环节,监管部门要监管到位、治理到位。

要继续实行在建筑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它用人单位征收工资保证金制度,住建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把关,把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的条件之一予以审核。煤炭、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在审批开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

要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县级应急周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市级不得低于500万元。同时要建立应急周转金使用、追偿办法,切实增强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

要建立企业联络人制度。企业联络人要将所在企业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及时上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拖欠2个月以上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预警并报告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要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日常值班制度和重大节日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受理投诉举报“首问负责制”,完善“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的案件查处机制。要加大舆情监控力度,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反应、及时查处、及时公开。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预防工程款拖欠。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五、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行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加强督促检查,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建立工资支付工作企业自查和政府部门分级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督查通报制度。县级有关部门要每月组织一次工资支付检查,每季度检查企业的覆盖面要达到100%。市级有关部门要每季度组织一次工资支付抽查,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经过持续不断地督促检查,推进工资支付依法规范有序。

健全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解决工资争议。健全应急预案,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进行欠薪治理工作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部门职责见附件2),考核结果将向全市通报。对当年发生欠薪案件高于上年度5%的和发生进京上访讨薪的,予以一票否决。对被全省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单位当年集体评先评优资格。

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组织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开展创建“无欠薪”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吕梁市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雪平、市人社局局长任光华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由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及人社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解决重大欠薪案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并对治理欠薪工作年度部署、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附件:1.吕梁市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附件1

吕梁市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王雪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光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员: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子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耿万林市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白兔林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李子荣市水利局局长

          李虎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康二平市教育局局长     

          吴晓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王唐成市司法局局长

          刘凤平市林业局局长

          王珍云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行长

          王海生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赵秉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赵秉昌兼任。

附件2

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组成

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人社局(责任人:任光华)

1.牵头召集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2.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督促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使用好政府应急周转金。

4.对严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移送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二、市公安局(责任人:李安林)

1.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提前介入侦查,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快速处置因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欠薪逃匿等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危害社会稳定事件。

3.严厉打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三、市住建局

1.加强建筑工程的审批管理。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及总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要把预存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予以把关。

2.加强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管理。坚决杜绝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5.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建筑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人:王吉)

1.加强对县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县乡公路工程建设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县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5.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县乡公路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市水利局(责任人:李子荣)

1.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5.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水利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六、市煤炭局(责任人:白兔林)

1.加强对煤炭行业(企业)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煤炭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煤炭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煤炭企业、煤炭企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煤炭企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督促并监督煤炭企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

5.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煤炭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市教育局(责任人:康二平)

1.加强对校舍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校舍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5.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八、市卫生计生委(责任人:吴晓东)

1.加强对医院及卫生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医院卫生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5.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九、市农委(责任人:高堂)

1.加强对农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农业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严防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

3.加强对农业项目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严防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5.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市林业局(责任人:刘凤平)

1.加强对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5.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一、市国资委(责任人:王子康)

负责监督督促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十二、市工商局(责任人:李虎顺)

1.负责提供欠薪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交的信息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重大违法情况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的经营行为。

十三、市总工会(责任人:刘凯)

1.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2.依法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违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3.依法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保障机制,督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十四、市发展改革委(责任人:权威)

1.及时向市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批准立项的项目名单。

2.对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3.对已批准项目多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批。

4.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批准。

十五、市财政局(责任人:耿万林)

1.预算并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强化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和追偿管理。

2.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的全过程监管。落实治理欠薪工作所需经费。

十六、市司法局(责任人:王唐成)

1.引导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诉求,并提供法律援助。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

3.指导基层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化解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

十七、人行吕梁市中心支行(责任人:王珍云)

1.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

2.为相关单位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提供便捷服务。

3.将有关部门移送的拖欠工资企业及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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